发布文号: 吉国税发[1998]399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在决算前要做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清查和盘点。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和租赁费用支出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计入当期成本,审批程序和办法按吉国税发[1997]98号文件办理。
三、城市信用社可比照本通知执行,过去一切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规定,一律改按本通知办理。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