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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1 生效日期: 2004-09-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2004]183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4]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四年九月一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4]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二○○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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