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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01 生效日期: 2000-12-0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00〕4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一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0〕46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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