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东府[2005]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农医保)制度,更好地推动农医保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参保农(居)民的基本医疗,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农医保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医保有关缴费规定。
市、镇(区)两级财政补贴农医保费的标准,由原各补贴15元/人·年调整为各补贴30元/人·年。
农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暂不调整。
二、农医保抚恤金待遇改由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按基本养老保险抚恤金核付办法处理)。
三、各镇(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农医保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确保政策调整到位,切实落实农医保基金征缴。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合理施治、合理用药,切实落实基本医疗。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药监、物价、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认真检查督促落实农医保的各项规定,确保全市农医保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平稳发展。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