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9 生效日期: 2005-07-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2005]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农医保)制度,更好地推动农医保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参保农(居)民的基本医疗,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农医保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医保有关缴费规定。
  市、镇(区)两级财政补贴农医保费的标准,由原各补贴15元/人·年调整为各补贴30元/人·年。
  农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暂不调整。

  二、农医保抚恤金待遇改由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按基本养老保险抚恤金核付办法处理)。

  三、各镇(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农医保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确保政策调整到位,切实落实农医保基金征缴。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合理施治、合理用药,切实落实基本医疗。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药监、物价、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认真检查督促落实农医保的各项规定,确保全市农医保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平稳发展。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