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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30 生效日期: 2005-06-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开发区人事局
发布文号:

各部、局、室、院,各街道办事处,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的管理,经区管委会同意,我局对《广州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广州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州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以下简称雇员)的聘用与管理,根据《广州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穗开管办(2004)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机关(含党政机关、公检法机关、街道办事处、群众团体)、依(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


    第三条 区雇员管理中心是区人事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与区职员调配中心合署办公,是雇员的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的招录、调配、培训、考核、奖惩及对以上事项的投诉、申诉等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招录

    第四条 应聘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愿意履行雇员职责与义务;
  (三)符合拟聘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身体健康。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的聘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


    第六条 一级、二级雇员的公开招聘程序如下:
  (一)制定招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核定的雇员指标内选报招聘岗位,拟定招聘条件报区雇员管理中心。区雇员管理中心对需招聘的职位、条件进行审核并分类汇总,然后制定具体的招聘方案并报区人事局。区人事局对招聘职位与任职资格、条件的匹配性及招聘的程序进行审核后,报区党委审批。
  (二)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由区雇员管理中心统一在广州开发区人事信息网及广州人事信息网等网站及报刊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15日。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考生向区雇员管理中心报名,用人单位协助进行资料汇总,区雇员管理中心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招聘应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等方式进行,区雇员管理中心对经审核符合资格者,通知其参加笔试。报名人数与拟聘用人数比例大于3:1的方可开考。
  (四)笔试。笔试由区雇员管理中心组织。笔试试题主要测试应试者的专业水平和技能,合格分数线由区雇员管理中心划定。笔试合格者按公告的比例进入面试,笔试合格人数不足公告要求人数的可不予开考。
  (五)面试。面试由区雇员管理中心统一组织。面试原则上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法,有特殊要求的岗位也可以采取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面试考官组由用人单位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及区雇员管理中心分别派员组成,必要时聘请专家担任面试考官,区纪委派员监督面试。根据笔试、面试总成绩高低,按1:1的比例或不超过1:2的比例列入考察对象。
  (六)考察。考察由区雇员管理中心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考察组由用人单位及区雇员管理中心分别派员组成。用人单位可安排考察对象实习,通过实际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考察。差额考察的,可以采用民意测评和考察组打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察。考察结束后,由考察组写出考察材料,并提出录用意见。
  (七)体检。对经考察后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拟聘用人员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应当与工作岗位相适配,体检标准可参照最新的公务员体检标准;聘用岗位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公告中注明。体检不合格的,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八)录用。区雇员管理中心对体检合格者按程序报请审批后予以录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招聘考试成绩及结果在广州开发区信息网上公布。


    第八条 经区雇员管理中心同意,用人单位可以从每年报考我区职位公务员考试进入面试的考生中择优选录二级雇员。


    第九条 三级、四级雇员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招聘。具体程序如下:
  (一)制定招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核定的雇员指标内制定招聘方案,报区雇员管理中心审核。
  (二)招聘方案的审核。区雇员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报来的方案进行审核,并批复用人单位。
  (三)组织招聘。用人单位接到区雇员管理中心的审核批复后,按照方案自行组织招聘。可参照一级、二级雇员的招聘程序,采取笔试、面试、考察或面试、考察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四)招聘结果的备案。用人单位在招聘结束后,将招聘的成绩及录用人员情况报区雇员管理中心备案。同时,对招聘的情况整理建档。


    第十条 非本市户籍普通雇员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为其申办户籍迁入手续。所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区人才劳动保险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三章 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雇员与区雇员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区雇员管理中心根据雇员的岗位任务确定,但一级、二级雇员的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三级、四级雇员的合同期限不超过2年,试用期1个月。首次聘用期限为1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雇员服务于同一单位,连续签订合同不得超过9年。雇员过渡前聘用合同期限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及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聘用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用合同,并于合同期满的1个月前报区雇员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及聘用合同的约定。


关联法规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六条 区雇员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雇员进行考核,建立以聘用岗位职责为基础,以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雇员的考核以聘用岗位职责为依据,根据雇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一级、二级雇员由区雇员管理中心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其他雇员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区雇员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雇员的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年度考核应与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同步,参照公务员的考核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雇员的奖惩、培训、辞退等的依据。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对考核领导小组的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区雇员管理中心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 雇员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雇员年度考核和聘用期考核的结果,作为雇员续聘、工资、奖惩的依据。
  雇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奖惩、选调

    第二十一条 雇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管理有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防止或者避免严重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开拓创新,在工作岗位上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二条 对雇员的奖励,参照公务员和职员奖励的办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 雇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考,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第二十四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可视职位空缺情况,适当从全区一、二级雇员中选调一定比例的表现突出、较优秀的雇员到区街道办事处或事业单位中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选调的条件如下:
  (一)连续在区机关雇员管理中心履行聘用合同满6年以上;
  (二)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或受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嘉奖两次以上;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


    第二十五条 择优选调工作一般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每个调任职位至少应有2人以上竞争。


    第二十六条 选调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选调方案,公布选调的职位、任职条件、选拔的方式。
  (二)用人单位推荐报名或个人自荐报名。
  (三)雇员管理中心对报名情况进行审核。
  (四)雇员管理中心组织开展竞争上岗,一般采取笔试、面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面试考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派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 雇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八条 区雇员管理中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雇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 雇员的培训分为:新聘用雇员岗前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项业务培训以及其他培训。
  新聘用雇员岗前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
  区雇员管理中心每年安排1至2次的培训,脱产培训3天。


    第三十条 区雇员管理中心负责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委党校、区培训中心等机构受区雇员管理中心的委托进行培训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十一条 雇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 回避

    第三十二条 雇员的回避适用《广州开发区国家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


第八章 监督

    第三十三条 雇员的招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格按照编制限额招聘雇员。不按指标限额进行雇员招聘的,其招聘无效;
  (二)严格执行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资格条件招聘的,其招聘无效。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招聘、考核、奖惩及解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补办有关手续或宣布无效。
  (四)不准徇私舞弊;
  (五)不准有其他有碍雇员管理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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