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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8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总量控制指标调剂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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