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总量控制指标调剂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