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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征管文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11 生效日期: 1995-12-11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局函[1995]150号

为适应税收会计计算机软件的应用推广,便于税收应征数核算工作,现将已修订的部分文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应纳税款核定书
(  )税  字第  号
  :
由于你(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核定你(单位) 年 月(季度)税应纳税款为 元,并限于  年 月 日前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核定应纳税款记录:
核定应纳税款采取的方法:
核定应纳税款采取的数据资料及计算过程:
核定月(季、半年、年)营业额:元  月税款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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