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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往来款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3 生效日期: 2002-07-23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综函[2002]147号

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资金管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和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经研究,决定从7月22日开始至8月20日,在直属单位中开展往来款项自查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务必对这次清理往来款的工作高度重视,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要直接抓,财务机构具体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2002年6月底以前的各种往来款项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清理上报的往来款项要与总帐、明细帐的往来款项一致。

  二、对各种往来款项逐一清理,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对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要逐一列明应付、应缴款项的具体内容、数额、未及时支付的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对各种应收款和借款,要逐一列明应收款和借款的起始时间、数额、借款人、借款理由、批准领导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要制定催要计划,明确具体承办人员,尽快收回贷款;对长期挂账的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对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要说明原因,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省建设厅批准后办理核销手续。

  三、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材料并附处理结果,于8月30日前报厅综合财务处。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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