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建法函[2002]145号
省委办公厅法规处:
我厅研究了《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二次审议稿),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条例'第二条对涉案资产的定义不确切,不应包括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资产。涉案资产应是当事人对资产的所有权及派生权有争议而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时,才会成为涉案资产。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如:行政审批、许可、备案、行政处罚等,这些行为大多都会涉及到当事人的资产,如果将这些资产都划为涉案资产,显然不符合涉案资产的本义。另外,在没有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不宜将国务院一个部委的函作为立法的依据。所以,建议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资产不列入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二、对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机构的定性问题。该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还是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此问题应当明确。如果是社会中介组织,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应由行政机关设立。如果是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也应将行政职能与服务职能相分离。另外,如该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就不应垄断,不应强制当事人必须委托或为其指定鉴定机构。
三、从价格部门提供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参考文件看,均未提到'工程造价'的内容,因此,建议将'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等条款中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删除。
四、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中的'评估'表述模糊,容易引起歧义,建议:
第九条第二款改为'除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或者组织不得批准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机构。'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行中的'(评估)'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应当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并禁止中介服务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工程造价中介服务管理也是如此。而本条例第十条却规定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房产、工程造价等价格鉴证业务'不受其行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限制',还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评估资格的专业人员参加鉴证,这都是与国家目前有关规定不相符合的。所以建议删去第十条。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