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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督导落实“以县为主”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5 生效日期: 2002-06-05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全国、全省基础教育工作会精神,去年12月,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全市实行“以县为主”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任务和要求。为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4月中旬,市政府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市)区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督导检查。现将督导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落实情况
  这次督导检查的重点是“三个确保”,即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从检查情况看,各县(市)区都比较重视,在贯彻落实“以县为主”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24个县(市)区有12个按要求完全落实,由于主客观等因素,有12个落实的不够好。
  (一)“保工资”方面。裕华区、高新区、晋州市、鹿泉市、井陉县、栾城县、深泽县、赵县、元氏县、赞皇县、平山县、灵寿县等12个县(市)区按要求落实得较好。长安区、藁城市、辛集市、新乐市、正定县、高邑县、无极县等7县(市)区没有按要求落实。新华区、桥西区、桥东区、矿区、行唐县等6个县、区没有落实。
  截止今年3月,有21个县(市)区教职工工资按要求发放。赞皇、高邑、行唐3个县存有新的拖欠。有5个县(市)存在2000年以前的陈欠。其中:新乐市1500万元;灵寿县1400万元;无极县1149万元;赞皇县481?4万元;深泽县264万元。
  (二)“保运转”方面。多数县(市)区年初教育经费预算中没有安排学校正常公用经费和农村基础教育专项经费。
  (三)“保安全”方面。各县(市)区学校校舍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危房比例明显下降,学校周边环境有了较大改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的思想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落实。
  (二)有的仍然把筹措教职工工资的责任推卸给乡镇,工资发放采用“分灶吃饭”的办法,乡镇学校教职工工资与乡镇上缴收入挂钩。管理上仍按照旧体制划分县直和乡镇,县域内工资发放标准不统一,时间不统一。
  (三)有的用教育费附加发工资,实行“综合财政收支管理”,把教育费附加纳入正常财政收入,用其发放国办教师工资。有的甚至把学校收取的杂费用于发放工资。
  (四)许多县(市)区年初教育经费预算中没有安排学校正常公用经费。有
  安排的,数额也很少,不足以维持学校正常运转。
  (五)农村基础教育整体水平相对较低,教育投入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教育需求。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切实把实行“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工作新体制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来抓。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问题,国务院先后颁发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为此,各县(市)、区要把落实“以县为主”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提高到是否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一致,政令是否畅通的高度来认识,不折不扣地认真抓好落实。已按要求实行“以县为主”的新体制的县(市)、区,要继续完善资金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教育的投入。初步建立新体制,但工资标准、项目不统一的,要尽快统一工资标准和发放时间。尚未建立新体制的,6月底前必须建立新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二)要建立稳定有效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做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足额、统一发放教师工资。各县(市)区要把教职工工资收到县集中管理,由县级财政按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按月直接拨付到银行教职工工资帐户。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一定不能拖欠,对历年拖欠农村教师工资情况要进行清理,限期补发。二是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必需的公用经费是学校运转的前提,各县(市)区政府要予以保证。三是确保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各县(市)区要将危房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要建立定期的危房勘察、鉴定工作制度,每年在雨季到来之前将所有农村中小学校舍检查一遍,确保师生的安全。要把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用好,争取今明两年内基本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7月15日前要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落实情况。监察局要将各县(市)区落实“以县为主”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工作纳入效能监察的范围,并加大监察力度。凡拖欠中小学
  教职工工资的县(市)区,不准用财政性资金建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追究领导责任。
二○○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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