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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审1994年度国有商业、粮食、文教、信托投资企业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11 生效日期: 1994-11-11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湘财[1994]321号

1994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应以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文件和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做好各项财务处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1994年度国有商业、粮食、文教、财政信托投资企业财务决算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搞好财产清查盘点和帐务处理工作
  1.按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年终以前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核实帐务,做到帐实、帐帐、帐表相符。对清查出来的帐外财产,应按规定及时登记入帐。发生的盘亏和毁损,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及残料价值后,按规定及时报批核销。财产报损审批权限,省级企业国家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原值在50万元以内,流动资产(含商品)盘亏和毁损报废抵减盘盈后净损失在15万元以内的,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已成建制转体的,直接报我厅审批),超过上述额度的固定资产报损和流动资产报损,报主管部门和我厅审批;地、州、市、县级企业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财政局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企业产权变动中财产清查发生的国家资本金的冲减和核销,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等行委局财清(1994))01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精神,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出199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真审核,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区别对待,凡是应由企业自行消化的,都应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分年计入企业损益;对国有商业、文教企业清出由于客观原因(如遭受水、火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以及资产盘盈大于资产损失部分,原则上应按财务制度规定,计入企业损益;资产损失和挂帐数额较大计入损益企业难以承受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清产核资办)审批后,逐次冲减企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对资产盘盈抵冲资产损失后数额较大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
  对国有商业、文教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199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财政应补未补亏损挂帐和经财政批准的政策性亏损挂帐,在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冲减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办)核实批准后,允许企业冲减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余额的部分。
  3.清产核资试点企业应按照《清产核资办法》和财政部财清(1994)008号通知印发的《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资产重估工作,企业资产重估的资金核实报告,报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清产核资办)审批。
  根据财政部(1993)财工字第406号通知规定,固定资产重估后,其固定资产净值应按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的升值幅度同比例增加,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增加资本公积金。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与重估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作为累计折旧处理。
  资产产值重估自批准之日起,按重估的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以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对于按此规定计提折旧有困难的企业,可分步实施,逐步达到按规定的折旧率计提的水平。
  4.企业过去出售住房所有权所得收入低于原住房净值的资金损失,在核实后冲减企业住房周转金,不得冲减公积金和资本金,也不得计入损益。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

  二、认真做好财税体制改革后的财务处理工作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处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19号通知规定执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要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记帐。按规定计算应予抵扣销项税额的期初进项税额转入'待摊费用'处理。企业存货用于生产或经营时,分离记帐的已征税款不得进入生产成本或经营成本。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4)027号通知精神,商业企业从今年3月份开始,其他企业从今年1月份开始,动用了期初存货而申请抵扣税款的,按每个纳税人计算,其今年累计入库增值税和消费税,要求比1993年实际入库税款(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烟酒提价专项收入等转化到今年新增值税、消费税中去的税款)增长15%以上的部分,才能批准抵扣。前段批准抵扣的企业,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原则上要返回到待摊费用中去。
  2.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按照应收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后的余额作为营业收入;实行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营业收入按照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全部款项扣除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后的余额确定;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其出口销售收入仍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算确认。
  3.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凡利率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其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不得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而应并入营业收入予以征收所得税。
  5.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除国务院、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有明文规定的外,原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单项留利,部分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新技术开发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及税前还贷政策一律取消。
  6.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局(1994)财税字第044号通知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 十三条第六款:'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的规定,停止执行。
  7.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计征所得税;企业各类捐赠支出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其中,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在缴纳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3%的部分,在缴纳所得税时应进行调整。企业各种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全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但被没收财物损失、违法经营罚款和违反税法所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等,在纳税时应予调整。
  8.按照新的增值税计征办法,企业营业收入为不含税营业收入,企业按营业收入和财务制度规定比例据实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均按不含税营业收入掌握列支。
  9.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通知精神,为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通知,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5年底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一年;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前免征所得税。
  所得税优惠政策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凡是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期限应连续计算。
  10.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085号和省委湘发(1994)004号文件精神,从今年1月起,企业统一按33%的税率交纳所得税,取消各种包税的做法。1993年6月30日前,经省政府批准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国有商业企业,继续执行到1995年,经地市县政府批准的可比照执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凡已到期的,不再实行承包经营办法,没有到期的可执行到1995年底。
  对部分盈利水平较低的企业,1995年底前可按27%、18%两档过渡性照顾税率计征。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上交财政收入超过承包合同目标的部分,年终同级财政列支出返还给企业。
  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企业承包合同包括了税金的,上交增值税超过1993年部分,只返还地方分成部分。
  11.根据中共中央(1992)009号文件精神,为扶持电影企业生存和发展,我厅以湘财(1994)商字第77号通知明确,在1995年底前对全省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列支出返还给电影企业。按照湘财(1994)商字第38号通知规定,应列支出返还给省出版企业的所得税,仍按规定由我厅同省新闻出版局统一清算。
  12.各级财政信托投资公司的所得税就地足额上交中央金库,并将上交情况于下年1月15日前逐级上报我厅,由我厅统一与中央结算。原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未到期的投资公司,属于1993年基数部分,在中央财政返还后,再逐级财政按承包合同兑现,少于去年基数部分,通过财政总决算如数扣交中央财政。

  三、核实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
  企业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凡未按规定核算成本(费用)或乱列营业外支出的,都应在年终决算前调整处理。
  1.企业根据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湘劳险字(1994)第3号通知规定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增发的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列支,未参加统筹的,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020号通知规定,企业按规定标准从1993年10月起,给离退休人员增发的离退休金,凡参加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2.根据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湘劳(1994)106号文件精神,1993年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企业,从今年1月起按人均每月增资不超过50元核增工资总额;货币工资水平偏低,但增长幅度超过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幅度的企业,且经济效益好,资金利税率、劳动生产率等综合经济指标水平较高的企业,亦可从1994年1月起按人均每月增资不超过50元核增工资总额。经营性亏损企业在没有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减亏或扭亏任务前,暂不核增工资总额,减亏或扭亏任务完成后,按上述标准核增工资总额。企业核增的工资总额须经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核增的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当年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从第二年起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核增当年包干工资基数;实行工资计划管理的企业核增当年工资计划数。
  3.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湘劳薪字(1994)第83号通知精神,认真做好企业工效挂钩考核结算工作,未完成效益指标的,应按规定计算下浮工资。工效挂钩方案一般不作调整,但因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以及执行新财务制度和执行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4)027号通知后对完成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影响较大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予适当照顾。
  4.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包括财政信托投资公司)可按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奖金标准计入成本(费用),前段已在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中列支的资金,不再调整处理。
  5.企业按省政府规定标准交纳的生产经营用电电力增容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生产经营用电和生活用电合并在一起统一支付的电力增容费,应按实际用电比例计算分别负担。
  6.企业根据省政府湘政发(1994)030号通知精神,在今冬明春推行销售费用大包干,推销库存积压产品的,可按当月回笼销货款的5‰提取推销奖,奖励直接推销人。提取的推销奖计入经营费用。推销时间从今年11月算起至1995年4月底止。企业财务部门和领导应严格审查把关,严禁弄虚作假。
  7.国家定购粮食一律按省物价局、省粮食局文件规定的定购价格核算进价成本(含省定价外加价)。按价格随行就市原则收购的粮食,按实际收购价格核算进价成本。各地自定的价外补贴,不得计入进价成本,企业应列入'应收补贴款'核算,不纳入企业盈亏,由当地财政负担,并通过'收购粮食价外补贴'预算科目拨补。

  四、核实企业盈亏,做好收入清算工作
  1.企业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将当年实现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如实反映在当年,准确计算盈亏。不得将应计入当年的收入转移到下年,也不得将应计入下年的收入体现在当年。
  2.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企业的亏损等补贴应按预算计划数,按时足额落实到企业,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企业收到财政拨给的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按规定作为补贴收入的,计入利润总额,并单独反映,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3.各级财政信托投资企业收取的各项手续费、劳务费(包括证券发行劳务费、代办信托业务劳务费、代卖股票认购证劳务费、委托贷款手续费等),均应纳入收入核算,不得以各种名目坐支和私分,违者按违纪处理。
  4.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将财政拨补的各种补贴如亏损补贴、中央和省专项储备粮食利息、费用补贴、军粮差价补贴、水淹区、灾销粮费用等项补贴,按时如数拨到基层粮食企业,用于抵补粮食商业政策性亏损,并入'粮食商业'统一核算。严禁挪用应给企业的财政补贴款用于主管部门自身开支和企业基本建设方面,违者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理。
  5.企业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或专项财务审计中被查出来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应按规定及时调整帐务,属于应上交财政的收入,应足额入库。
  6.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1994)012号通知规定,军粮供应企业仍按统销价供应部队粮油,其统销价与挂牌零售价的差价,计入企业盈亏。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收的军供粮油差价补贴时,作为增加'应收补贴款--应收国家粮油差价补贴'和'补贴收入'列帐。
  7.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4)028号通知精神,专业经济部门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后,应根据转换经营机制条件的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为了促进转体工作的顺利进行,转体后原有人员的财政拨款从1994年算起,保留二至三年。
  8.企业上交的所得税、财政已拨补的企业亏损补贴及其他补贴,应编制交库、补贴对帐单,与财政、税务征收机关和主管部门核对一致后列入年度决算,数字不一致的要查清说明原因。

  五、做好财务分析和决算编报工作
  1.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各项主要财务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其变化的主要原因。重点分析销售、毛利、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资金运用、亏损企业亏损和扭亏、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后对企业效益的影响,执行新税制后税利变化情况。分析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既要有情况、有问题,又要有典型材料和合理化建议;同时要求文字精炼,条理清楚。
  2.各级财政部门和省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汇总所属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做到先审后汇,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注册会计师审查,省级粮食企业还须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信托投资公司(办事处)决算报表报地州市财政局审核后,由省信托投资公司汇总报我厅。
  3.商业、文教企业的汇总会计报表按决算会议布置的表格编报,粮食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由我厅会同省粮食局布置下达,信托投资公司系统的报表格式由省信托投资公司印发。
  4.汇编方法。地、州、市、县商业、文教企业和零陵、郴州、衡阳三地市粮食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由各级财政部门逐级汇总上报。省级商业、文教企业、省级粮食企业的汇总会计报表,由主管部门汇总报我厅。
  5.报送份数。地、州、市财政局汇总的会计报表送我厅一份(商业、文教、三地市粮食),并报数据软盘;省级商业、文教企业报送我厅二份,粮食系统由省粮食局汇总报送我厅二份,并附省直各单位、局本级及地、州、市粮食局汇总的报表一份,全省信托投资公司系统汇总报表报我厅两份。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主管部门汇总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统计、审计、地方税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一份,省级粮食企业还应报当地财政部门一份。
  6.报送时间。地州市财政局和省级主管部门汇总的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于1995年2月25日以前报送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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