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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19 生效日期: 1998-01-19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8年1月19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中共吉林省委于1997年12月31日作出的《关于深入开展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深入开展依法治省工作作出了全面具体的部署。这是省委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各族人民群众,应当积极行动起来,自觉贯彻落实省委《决定》精神,推动全省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为认真贯彻省委《决定》精神,特作如下决议:
  一、提高认识,把依法治省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省人民的重要任务。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在地方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依法治省工作,对于实现全省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法制化,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加快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省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和各族人民群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认真学习省委《决定》,贯彻落实省委《决定》。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行政执法、公正司法和执法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省各族人民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依法治省的进程。

  二、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方式的重大进步和发展,在推进依法治省的过程中,要求人们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断更新思想观念,克服历史上长期以来形成的人治观念的影响,从思想上牢固地树立起:法律是人民的意志、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体现,坚决维宪法法律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法律、服从法律;任何权力都是人民依照法律赋予的,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约束;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违法责任平等,没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都要按照法律来规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坚决克服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的现象。各级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带头守法,带头执法。全省各族人民要积极参加普法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

  三、健全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切实加强监督是落实依法治省的重要环节。人大的监督,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使权力的行使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开展执法监督工作。要运用视察、检查、调查、质询、评议、受理申诉控告等多种形式,把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对依法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结合起来。各专门监察机关要尽职尽责,发挥作用。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促进法制建设和廉政建设。各个监督主体要不断总结经验,改善监督工作,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提高监督实效。

  四、切实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要按照依法治省总体目标的要求,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抓紧制定与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为依法治省提供比较完备的法律依据。要继续把经济立法作为重点,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集体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法规。在抓好实体法规建设的同时,健全程序法规,以保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坚持从全局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防止和克服部门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要改进立法工作,拓展立法工作渠道,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政府职能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的针对性,提高立法质量。

  五、扩大基层民主,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扩大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群众自治性组织,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制度,保证人民群众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广大人民群众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依法治省中的作用。人大代表应当密切联系群众,了解情况,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为代表活动创造条件,有关部门和代表工作的单位要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保障。

依法治省是一项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是艰巨而光荣的历史任务。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各级组织,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动员和组织全省各族人民,为推进依法治省,为吉林省更加繁荣富强、民主文明、人民幸福而开拓进取,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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