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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食品卫生安全执法和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7 生效日期: 2005-03-17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5]50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切实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执法和监督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食品卫生安全执法和监督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食品卫生安全执法和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完善我省食品安全法律监督体系,加强我省食品安全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和省政协的建议,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和监督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已基本建立了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体系,从各个环节对食品安全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执法主体明确,执法或者处罚的依据充分。这些规定的执行,对保障食品安全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我省情况看,总体上是执行得好的。但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严重,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的问题还很突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法制、标准等方面存在缺陷,少数地方仍然存在疫病防治不到位,未对牛奶检疫,未挂免疫耳环,无标无证无免疫档案,牛羊家禽无定点屠宰,屠宰场没有无公害化处理设施,二次污染突出;监管缺位,多头执法,重复管理,漏管弱管;对肉食品中农药、抗生素、兽药残留监管不力等执法不到位的问题。为此,各地各部门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要认识到有法不行,等于无法。不履行职责,就是失职;执法不到位与越权执法、滥执法、乱执法,同样是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要通过加强学习,进一步明确职责,提高执法和监督的自觉性,增强责任感,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
  (一)明确职责,认真履行
  我省食品安全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首先进一步明确职责,分清责任。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进行查处。
  2.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业生产领域安全用药控制、对无公害蔬菜、水果、茶叶生产和出口基地及大中城市农产品市场农药残留的动态监测;对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以及与食品有关的动植物疫病的监督管理;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和使用管理监督,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检测;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行动计划;动物防疫。
  3.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业)进行卫生许可及相关日常监督,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条件进行评价及监督,对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食品包装材料等产品进行安全性审查并监督,对禁止使用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工具等做出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组织食品卫生、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发布监测信息及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承担食品危险性评估的管理工作;指导公众饮食与健康,促进公众合理营养,平衡膳食;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力度,参与查办大案要案。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对工业食品生产质量监督和质量认证,实施食品安全市场准入,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并监管,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食品无照经营、虚假食品广告。销售伪劣食品的行为。
  6.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食品、口岸食品、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进境检疫检验审批;相关考核、注册、登记等。
  7.商务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行业管理,对酒类、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推进食品信用体系建设。
  8.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规划和安排食品生产、流通、检验检测。信息系统等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食品价格监管;管理和协调重要食品的储备。
  9.经委:负责食品生产行业管理,并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盐业工作,指导、扶持食品重大加工项目技术改造。
  10.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环境安全标准和监管办法;对影响食品安全的生产环境及污染环境监督管理。
  11.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拒绝、阻碍国家食品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法行为;办理涉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食品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切实履行。
  (二)加大执法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一是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执法到位,不得懈怠;二是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监测体系,在整合现有检验检测资源的同时,加大投入,切实解决检测手段落后,检测设备闲置、落后问题,发挥科学检测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三是从源头入手,解决养殖业环节和进入市场前的规范化问题。当前要重点纠正养殖户自配或者委托加工饲料时的违规操作,要限期制定养殖场、屠宰场解决无污水处理设施和牲畜。家禽元定点屠宰的方案,及时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四是针对个别养殖户乱用、超剂量使用添加剂,激素超标,兽药残留,使用安眠药兴奋剂等违法行为,把生产、养殖、屠宰、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的一系列执法活动紧密结合,彻查大案要案,取缔非法窝点,及时整顿市场。五是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尤其要加大对食品中违禁药物、抗生素、农药、添加剂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和注水肉食品卫生指标的监测和查处力度,打击掺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六是积极探索部门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研究新的执法、监管方法,切实解决执法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配套制度和执行措施。
  (三)推行执法责任制
  要建立专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违法和错案追究制、依法赔偿制、评议考核制,明确执法主体的依据、职责、程序,分解执法任务,把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部门内部机构和个人,明确法律责任。当地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度,在2005年9月底前,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并尽快制定工作方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审核由当地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同时,政府分管领导要与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签订执法责任书,部门领导要与内部执法机构签订执法责任书,做到层层签订责任书,把执法责任落到实处。
  (四)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管理和保护
  各有关部门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管理:一是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学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树立自觉的食品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并履行法定义务。二是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建立自检、自查制度,自觉防疫、自觉送检,自觉预防不安全的隐患。三是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不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四是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城信档案,做好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和检索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的征信、评价、披露、服务、奖惩等机制,通过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五是通过合法、合理行政和多种救济途径,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有关部门要把经常检查与定期抽查、自检与巡查紧密结合起来,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产品实施抽样检查、对生产场地实地检查、对重要设备或者设施定期检验,督促各环节生产、经营者严格按国家安全标准履行义务,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依法撤销、注销相应许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监管义务和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制定严格可操作的监管办法,加强事后跟踪监管,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

 

  三、加强执法监督,纠正违法执法行为
  (一)切实加强领导
  2004年9月1日,省政府为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云政发[2004]60号),该委员会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协调关系,督促检查,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协调、帮助、督促、组织执法,对全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重大事故查处的组织协调,组织宣传。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的各个环节。上级主管部门要履行好监督职责,监察机关要依法对相关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只有监督到位,监督有力,执法不到位等问题才能彻底解决。
  (二)及时问责到个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督促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坚决反对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同时加强对各有关部门的督促检查,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落实,执法不到位和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等行为要及时纠正,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单位实行通报批评,该整顿的执法队伍要及时整顿,不称职的领导要果断撤换。监察机关要加强执法监督,对不积极履行职能的部门以及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要及时调查,分清责任,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问责到个人。
  (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通道,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热线电话,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及时调查,作出处理;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知识、典型事例进行宣传和报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和执法部门执法不到位、乱执法、滥执法等违法行政行为及时曝光。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经常性检查、随机抽查等方法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建议把食品安全的主要法律法规列入省政府执法检查计划,以省政府名义组织,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承办,各有关部门协办,并抽调厅处级干部组成若干检查组,于2005年第四季度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执法检查。
  (四)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建议州、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定期报告制度。

 

附件:涉及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共98部)
  第一类 法律13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类 行政法规19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植物检疫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三类 云南省地方性法规8部:《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类 部门规章58件:《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兽药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混合消毒牛乳的卫生管理办法》、《混合消毒牛乳暂行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员守则》、《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糖卫生管理办法》、《糖果卫生管理办法》、《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粮食卫生管理办法》、《酒类卫生管理办法》、《蜂蜜卫生管理办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茶叶卫生管理办法》、《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陶瓷自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植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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