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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1 生效日期: 2005-01-11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昆明市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现代新昆明建设和促进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市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现就加强全市专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宣传和教育,努力增强全社会专利工作意识
  1.我国专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技术创新和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法律制度,是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工作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和智力创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全市干部和群众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专利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专利意识。
  2.广泛开展专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把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知识纳入普法教育工作计划和科学技术普及计划,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职工和学生的宣传和教育,推动群众性专利工作和发明创造活动。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教育、经济等部门以及学会、协会要利用各种渠道和传媒,大力开展专利基础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为发明创造、技术创新以及科技合作交流营造良好的氛围。
  3.加大专利培训工作力度,加强专利人才队伍建设。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在各类教育机构中开展专利知识教育;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专利知识培训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行政院校要把专利知识培训纳入日常教学内容,高等院校也可开设相关课程。各地、各部门应当把专利知识列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领导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培养一批精通专利业务、能够熟练处理国内外专利事务的管理人才,以适应市场经济和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的要求。

  二、大力推进企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
  4.加强专利工作,促进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引导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专利制度运用能力、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能力,大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专利示范企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以支持专利的获得、专利的实施和奖励有关人员。
  5.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把专利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专利申请、维护、运用、保护和权益分享等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6.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应将专利工作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前,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及论证分析,避免重复研究和防止侵权,择优确定技术方向和技术创新路线;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要进行专利信息跟踪,作出相应调整;项目研究开发完成后,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及早申请专利,力争在全市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和名牌产品。
  7.将专利情况作为认定和评价指标。专利申请量、拥有量、实施效果及其管理与保护制度建设状况将作为推荐、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技术中心的重要条件,并作为评价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8.把授权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授权发明专利公告说明书视同专业技术人员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对从事发明创造及专利技术转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破格晋升评聘。

  三、完善和强化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专利产出和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
  9.将专利管理贯穿于各类科技和经济计划的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中。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项目和产品,特别是发明专利优先列入各级新产品计划和技术创新计划,择优推荐国家级、省级计划;属高新技术的,优先列入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和专利,除科技计划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者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外,原则上归项目承担者所有。政府采购部门应优先将专利产品列入采购计划。
  10.强化科学技术奖励的知识产权导向,突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项目的评审和奖励要以取得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为重要评价依据;发明专利项目可优先推荐省、市科学技术奖。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发明创造的主要转化实施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及主要转化实施者的奖励、报酬,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或者主要转化实施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国有企业、国有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发明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
  (2)自行实施职务发明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该项目投产后的连续5年内,从实施该发明创造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主要转化实施者。
  (3)采取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可用不低于职务发明入股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和主要转化实施者,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11.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申请国内、国外专利,实施专利技术,开发专利产品,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对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和有市场前景的发明,以及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申请和维持,给予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的资助;对重大专利项目的实施和对推动专利事业发展的重大专项,给予一定的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12.对企业专利技术开发投入给予税收扶持。企业研究开发新专利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据实列支。盈利的工业企业发生的专利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含10%),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的有关规定,除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事专利技术开发、专利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专利技术咨询、专利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13.支持专利权作价投资入股、专利技术有偿转让或者质押贷款。
  专利、专有技术可作为投资股本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评估和认定,其作价金额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专利技术转让,以及在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专利技术咨询、专利技术服务、专利技术培训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的有关规定,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技术市场及技术交易活动的管理,切实保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专利技术参与收益分配和技术交易的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办法。
  14.积极鼓励和支持专利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规范服务行为,引导其依法执业,自主开展专利代理、信息、咨询、评估等经营业务,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提供高效、快捷、合法的服务。
  15.加强专利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专利管理经验和科学方法,与国内外有关机构开展专利信息、开发、执法、服务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处理对外合作交流方面的专利关系,依法公平合理地解决涉外专利纠纷,对境外投资者、合作者及外资企业的中国专利提供有效保护。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利用各种形式,扩大专利技术的引进和推广渠道。
  16.加快专利信息化建设。大力开展专利信息基础建设,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和有效利用,实现技术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为专利技术的开发、生产和市场营销提供服务。逐步建立我市支柱产业及重点发展领域的专利数据库,为科技、经济等部门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技术创新提供专利信息。进一步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分析、预测和专利战略研究等工作,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专利信息利用、开发和服务。

  四、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有效保护专利权
  17.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保护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建立起以专利工作管理行政部门为主,公安、工商、文化、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为辅的专利行政执法体系;加大专利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利用专利进行不正当竞争等专利侵权和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专利纠纷,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广大公众的合法权益。
  18.建立健全在昆明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的信息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设立专利服务电话,接受举报、投诉和提供咨询服务。

  五、进一步加强对专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9.完善昆明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和协调。联席会议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市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工作,通报和分析知识产权工作的形势,研究决定本市知识产权和专利发展的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措施。
  20.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做好对专利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把专利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积极构建与全面建设现代新昆明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市和县(市)区专利工作的组织建设,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
  21.落实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安排专利实施资金,用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维持、重大专利项目实施的资助;支持专利保护、宣传、奖励、培训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专利工作开展所必需的经费。
  22.抓好昆明市全国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在试点期间,认真组织实施《昆明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积极探索和开拓专利工作的新领域、新途径、新方法,充分发挥专利工作在推进技术创新和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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