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 2005-01-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4]22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核报省人民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
  (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入选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 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入选咨询机构应具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所属专业的甲级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其甲级咨询资格必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有关机关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 条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   委托咨询评估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入选咨询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对某项需要委托的咨询评估任务,按照“专业对应”原则(入选咨询机构具有甲级咨询资格的专业与委托任务所属专业对应)和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
  (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书》;
  (四)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以及符合条件但不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随即依次排到初始随机排队顺序的队尾,等待下一次任务;
  (五)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通过招标或
  指定方式确定咨询机构;
  (六)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情况。


    第六条   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应当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将按照要求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七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人选咨询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八条   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等业务的人选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优化设计、招标代理、监理、代建、后评价等后续业务。


    第九条   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按年度结算。


    第十条   入选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项目的项目单位支付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入选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对其作出警告、取消其承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委托咨询评估任务;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各州(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