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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2 生效日期: 2004-11-12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4]198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2004年8月,国务院批准同意我省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试点省,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正在全面展开。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为切实做好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千家万户农民的金融纽带,是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金融力量,在农村金融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支持“三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关系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关系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长期以来,我省的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和服务“三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截至今年6月末,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485.7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12.05%;贷款余额374.3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11.85%,其中,农业贷款余额占全省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87.43%,新增农业贷款占全省金融机构新增农业贷款的91.48%。但由于规模小、基础差、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历史包袱重等原因,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深化我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举措。搞好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通过深化改革,可以有效改进金融支农服务,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资金投入,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可以进一步理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搞活经营机制,强化管理,增强农村信用社的自我发展能力;可以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维护农村金融和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意义,坚定不移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增强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

  二、明确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
  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和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要求,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以服务农业、农民、农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机制,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围绕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这一首要目标,逐步推进和完善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促进信用社加强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真正成为服务“三农”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管理,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要求,建立起信用社新的监督管理体制。通过明晰产权关系,落实出资人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信用社风险的机制,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到2008年末,全省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合行)法人机构控制在400家以内,各项存款余额突破100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在2003年末的基础上翻一番;不良贷款率降至15%以下;资本充足率,农合行达8%以上,实行县级统一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达4%以上,维持现行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达2%以上;农合行和县级统一法人信用社全部实现盈利,全省盈亏相抵盈利3亿元以上。
  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转换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改善支农服务。一要加强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15号文件精神,组建“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对全省信用社和农合行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二要抓好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合作制为主,在条件具备的地区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组建一批农村合作银行;大部分县实行统一法人;少数经济不发达县的信用社继续保留县乡两级法人。三要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和完善信用社和农合行的服务功能。

  三、落实政策,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力度
  (一)落实好国家扶持政策
  1.对1994-1997年期间亏损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付的保值贴补息,由国家财政在三年内拨补。
  2.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中西部地区的信用社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3.人民银行对信用社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通过发行专项票据和发放专项借款两种方式,帮助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我省选择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信用社和农合行的不良资产和历年挂帐亏损。
  (二)我省扶持措施
  1.省政府一次性补助省联社500万元开办费。
  2.中央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税率征收,我省从2005年1月1日起,以2004年对信用社按3%征收的营业税为基数,2005-2007年新增部分补助给信用社,用于冲销历年亏损挂帐和不良贷款。
  3.建立省级风险基金,防范和化解信用社、农合行的金融风险。省级风险基金来源,一是省政府每年补助800万元,连续三年;二是从其他渠道筹集1.2亿元资金。省级风险基金由省联社统一存储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管,使用时由省级财政部门报经省政府批准,方可用于对信用社和农合行的金融风险处置。
  4.对部分达不到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条件的困难信用社和农合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帮助解决不良贷款或提高资本充足率。
  5.免收省联社、县级统一法人社、农合行的注册登记费;对信用社清收、接收和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在省政府权限内给予减免。
  6.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鼓励将农业政策性业务交由信用社和农合行办理,积极推荐投资回报稳定、风险小的优质项目,支持其发展。帮助清收不良贷款,对地方党政机关干部个人结欠或为亲友担保的信用社贷款要按期归还,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逃废、悬空信用社债务的行为,予以打击和纠正。
  7.各州、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四、加强宣传,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农村信用社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要特别注意做好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工作。要加强正面宣传,大力宣传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传达给广大农户和社会各界;要大力宣传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三农”当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信心;要大力宣传我省的改革措施,进一步掌握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政策规定。要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宣传改革工作,通过电视、广播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宣传,鼓励大家积极投身和参与到改革中来,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五、防范风险,做好稳定工作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强监管,切实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要建立风险处置工作责任制,及时处理各种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和改革试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对突发性金融事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置,做到反应迅速,处置果断,及时制止,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各级农村信用社要正确处理好改革试点工作和加强经营管理的关系,使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相互促进。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对客户和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沟通,消除疑虑,确保改革试点期间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做到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六、服务“三农”,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工作
  农村信用社以服务“三农”为宗旨。衡量改革成败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是否改进了支农服务,增强了支农效果。在改革试点期间,要特别注意做好支农服务工作,不误农时,确保改革期间支农工作不断档,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要全面正确地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措施,在贷款的投放上真正做到有保有压,区别对待。要合理安排资金使用顺序,优先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资金需求,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支持,确保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的80%以上用于支持“三农”。要创新信贷支农方式,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要积极做好农村小额信贷和农户联保贷款等金融服务工作,为广大农户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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