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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和仲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0-15 生效日期: 1989-10-15
发布部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89]湘工商字120号

各地、州、市、县(区ぉ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护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南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技术合同管理及仲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合同法》是实现技术成果商品的基本法律。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ぉ应积极配合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ぉ做好技术合同法规的宣传贯彻。
  各地工商局和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共同研究制定技术合同管理具体措施;督促、指定企事业单位加强自身的技术合同管理,由一名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同志担任技术合同管理协理员。负责技术合同“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考核评定。

  二、缔结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向当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湘科字(87ぉ第014号、湘科市字(89ぉ第107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省科委、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关于技术合同登记与税收管理的补充规定》,凡未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能享受技术市场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督促当事人双方注明纠纷争议的解决办法;各地工商局应加强技术合同订立、履行的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鉴证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鉴证时,必须依照有关鉴证程序,严格审查技术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积极预防无效、违法技术合同,努力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 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局宣布合同无效。工商局在监督检查和仲裁过程中发现的假技术合同、倒卖技术合同、非法转让技术合同、利用技术合同行贿受贿索贿、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确认和查处;涉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工商局应当委托当地科委或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者专利管理部门做出结论,再行处理。
  工商局确认无效技术合同和查处利用技术合同的违法行为的办案程序以及处理方式,可参照国家工商局和省工商局制定的确认无效经济合同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办案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国家未颁发技术合同仲裁条例(规定ぉ前,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受案条件、案件管辖、办案程序等有关问题,仍按省工商局(88ぉ湘工商字第125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涉及发明权、发现权、技术成果权或者专利申请权、专利侵权争议的合同纠纷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应当委托当地科委或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者专利管理部门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办案收取的处理费,应包括科委或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专利局受托进行工作的开支。

  五、各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为加强技术合同仲裁工作,已聘请了具有技术专长、符合条件的人员为兼职仲裁员,参与技术合同的仲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此项工作仍可继续开展,并注意总结这方面的经验。

  六、为整顿技术市场秩序,检查技术合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各地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和工商局可联合有计划地对所辖区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技术合同订立、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检查措施,省科委、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和省工商局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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