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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5 生效日期: 2004-10-25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4]21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
  为了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行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科技创新,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良好环境,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工作方针,努力开创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通过专项行动,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遏制各种侵权行为,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促进经济发展,树立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良好的国际形象。
  专项行动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比较集中及国际影响较大的地方为重点地区,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三、工作任务
  (一)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努力提高商标注册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授予商标申请人商标专用权,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有效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查处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侵权案件,重点查办食品、药品商标违法案件,侵犯驰名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专用权案件,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案件。
  (二)切实保护著作权。
  新闻出版、版权、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规范著作权产品生产、使用和交易,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社会环境。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整顿和规范存在侵权隐患的图书、音像制品、软件交易市场;坚决取缔分布在车站码头、校园周边、人行通道、居民小区、娱乐场所和商厦附近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软件的不法摊点和游商小贩。重点打击盗版教材教辅、盗版软件、非法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以及网上侵犯著作权等行为。加大对图书批发市场、各类书店,音像批发、零售、出租门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企业和各类学校、考试系统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软件预装领域和互联网软件传播的监管。推动地方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确保在国务院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三)切实保护专利权。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加快审查速度,不断增强我国专利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等领域专利侵权行为,严厉查处冒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其他合法组织,欺骗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分阶段查处涉及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的侵权、假冒和冒充行为。
  (四)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海关要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一步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风险分析技术,实现全国海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风险布控等边境措施,在保证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的同时,提高查获出口侵权货物的效率。针对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和区域分布规律,在重点口岸依法加大对进出口假冒和盗版产品的打击力度。根据我国与境外海关之间的行政互助协议安排,加强情报交换、人员培训和执法技术交流方面的国际合作,遏制假冒和盗版产品的国际流通。
  (五)强化对出口商品交易会、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和印刷复制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
  商务部门和贸促会要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指导商品交易会、洽谈会主办单位设立专门机构,制订管理办法,邀请保护知识产权相关部门驻会监管,防止参展单位展示、销售侵权产品,防止境外不法组织和个人通过展会组织造假和出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批发市场的监管,要求市场主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引导进场经营者合法经营,加强自律,防止侵权产品进场交易。发现侵权产品的,要严肃查处。对侵权严重的市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工商、质检、海关、商务等部门要针对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现象,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新闻出版、版权、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企业的监管,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阻断非法侵权产品的印刷复制渠道,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
  (六)把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活动相对集中和国际影响较大的地方作为重点地区。
  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陕西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当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要采取得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并严防反弹。有关执法部门,要把执法资源向这些地区倾斜,支持当地政府遏制和防堵侵权现象。
  (七)严厉查处重大侵权案件。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国内外市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要一查到底。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通力合作,提高办案效率,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侵权案件。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突出问题,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设立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全国整规办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并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整合执法资源,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切实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要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杜绝各自为政、推诿扯皮。要探索区域联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加强地区之间的案件信息沟通、异地移送、调查取证,防止地方保护,使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杜绝以罚代刑。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查纠正。
  (三)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宣传工作的重点,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办好一年一度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普及基本知识,宣传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创造的经验及先进典型,重点宣传这次专项行动,曝光查处的大案要案,特别要加强对外宣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四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增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四)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明确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代理服务水平。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行为,做到尊重他人、保护自己。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04年9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深入动员,统一思想,制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专项行动。级整规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的抽查和督查,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全国整规办,重要情况及时汇总报国务院。
  (三)总结验收(2005年7月至8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做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工作总结验收,并将总结验收报告送全国整规办汇总后报国务院。
  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长期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努力探索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
  编者按:
  2004年8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发出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全文刊登如下: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要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的诚信、法治水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二、 工作原则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应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三、 主要目标
  (一)基本遏制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其他恶意专利违法行为。
  (二)改善行政执法条件,提高行政执法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年度结案率和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及案件移交的效率。
  (三)增强我国政府部门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与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信誉与政府信用水平。
  四、 主要内容
  (一)积极参与全国整规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的工作。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进一步明确专利案件移交标准,联合有关部门、机构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各级知识产权局要加强与整规办、公安、工商、版权、海关、质检、法制办等部门及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加强执法协作与执法信息交流。要与公安部门积极配合,依法做好假冒他人专利案件和其他案件的相互移送工作。
  (二)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要不断推动专利保护条例等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强化行政执法手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领域的决策研究工作,注重总结研究侵权行为发生的内在规律,实行打击与防范相结合。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跨区域执法协作协作机制。要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推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与研讨活动,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三)继续推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全国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将在2005年“4.26”期间召开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开展主题征文和知识竞赛,举办知识产权知识讲座,普及知识产权保护常识,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沟通与合作机制。要加强跟踪了解国外及港、澳、台知识产权执法信息,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要推动建立中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间各个层次的知识产权执法对话机制,进一步完善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沟通机制,定期沟通情况,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鼓励行业自律。要支持和鼓励组建各类知识产权自律性、维权性组织或行业协会,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切实培育、发展和规范知识产权侵权调查与鉴定等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五、具体措施
  (一)食品、医药领域的专利执法专项行动
  2004年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对食品、医药等领域的专利侵权、冒充专利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展开大检查与集中整治行动,发现专利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有关部门在查处食品、医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中需要提供协助的,要积极配合,及时给予支持。
  (二)保护各类专利权的专项执法行动
  2004年10月,要以外观设计申请量较大与保护任务较重的广东浙江上海天津山东河南四川新疆等地为重点地区,组织开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项执法行动。2004年11月,要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较大与保护任务较重的广东浙江四川山东河南湖南湖北河北新疆宁夏云南等地为重点地区,组织开展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项执法行动。
  2004年12月,要以发明专利申请量较大与保护任务较重的上海北京江苏广东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陕西为重点地区,组织开展保护发明专利权的专项执法行动。
  (三)大型商品批发市场与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活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开展以上专项执法活动中,应高度重视大型商品批发市场与会展的专利执法检查与整治工作。
  要组织开展好广交会、厦门9·8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与深圳高交会期间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活动。有关具体工作分别由广东知识产权局、福建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
  2004年下半年,着手研究制定北京2008年奥运会期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计划或方案,有关具体工作由北京知识产权局负责。
  2004年下半年,着手组织开展2010年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研究应对工作,提前做好有关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有关具体工作由上海知识产权局负责。
  组织研究制定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意见,争取2004年第三季度印发。
  (四)打击专利诈骗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
  2005年1月至2月,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采取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冒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其他合法组织,欺骗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使这类行为基本得到遏制。对这类行为必须严厉查处,并根据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研讨活动
  2004年9月,着手组织重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研讨汇编工作,明年上半年完成。
  2004年10月,着手组织研究制定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咨询等服务的中介行为与机构的办法。
  2004年第三、四季度,2005年第一季度,2005年第一、二季度,结合各项执法活动,组织开展关于专项执法、执法协作、案件评价、执法考核评价的动员、研讨活动。
  (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领域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工作
  尚未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发布制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积极筹备建立本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发布制度,2005年第一季度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基本建立起这一制度。要按照我局《重大专利案件报告办法》严格实施重大专利案件报告制度,并及时上报本地执法数据。
  2004年下半年、2005年第一季度各地知识产权局要对外国驻当地领事馆、商会/协会等机构、外资企业与外国媒体通报当地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听取其意见与建议。
  要加强与有关国家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与港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交流,加快推动建立各层次的知识产权执法对话交流机制。有关外派团组应注意搜集知识产权执法信息,加强团组回国后的信息交流工作。知识产权执法对话交流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应协调好各个环节、各个层次的关系,以确保这一机制的有效运行。
  (七)“3.15”、“4.26”期间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2005年“3.15”、“4.26”期间,在全国各大区域,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大检查与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六、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立即从组织领导、工作措施与步骤、时间安排等方面提出本地区具体方案或行动计划,并分阶段采取执法行动。各地区有关方案与计划要于9月上旬报我局,我局根据各地方案与建议,结合其实际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与执法任务,给予积极推动。同时,各地方局应争取本地政府加大支持力度。本方案年内与明年上半年执行情况要分别于今年12月底与明年7月上旬报我局。
  各地知识产权局应从政治高度重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大力开展各项执法活动,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作部署。我局将对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和全面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执行本方案的建议、意见与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知识产权局系统专项执法行动数据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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