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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20 生效日期: 1989-01-20
发布部门: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株政发[1989]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补偿标准
  (一)耕地(包括稻田、熟土、开荒土、撩荒未满三年的田土、当年的轮歇田土、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有其他作物的土地)、精养鱼塘(含专业漂鱼池)和藕塘,据其产量、产值和设备设施条件分别定为三类,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郊区、县(市)建制镇以上城镇和人平稻田五分以下的补偿六倍;其他地区和人平五分稻田(含五分)以上的补偿五倍。
  自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仍按原土地类别补偿。
  丢荒未满三年的田土:系稻田和专业菜田的,按新开田一、二类年产值补偿;系熟土的按新开土一、二类年产值补偿。
  当年的轮歇田土,按同类土地第二类年产值补偿。
  种植农作物为主的附带种有其他作物的土地,按熟土第二类年产值补偿。
  (二)灌溉水塘,需易地造塘的,只支付新塘建设费和新塘占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新塘建设费用,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共同协商,实事求是地确定。不需易地造塘的,按邻近稻田补偿标准办理。
  (三)一般水塘(指无灌溉任务又不属精养鱼塘的水塘),属菜农村民组的,按邻近稻田第二类年产值计算补偿;属稻农村民组的,按邻近稻田第一类年产值补偿。一般不予易地造塘。
  (四)茶园、果园、桑园按邻近稻田年产值第二类补偿五倍。
  (五)成片地经济林地(油茶、油桐等),按邻近稻田第三类年产值补偿五倍。
  (六)成片的用材林地(如成片的杉树、阔叶树、竹林等)按邻近稻田第三类年产值的50%计算补偿五倍。荒山(柴山、茅草山)、荒地(丢荒三年以上的土地和荒废的其它土地)按邻近稻田年产值三类的20%计算补偿五倍。
  (七)农村集体和个人的屋基地,需易地建房的,只支付新宅基地的各项补偿费;不需易地建房的,按邻近稻田的二类年产值补偿五倍。
  (八)集体所有的乡间道路、水溪、水坝、水渠等,需易地修复的,只支付因修复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易地修复的,按邻近土地的二类年产值补偿。

  二、生产补偿标准
  (一)稻田在插秧前已投入成本的补半季,插秧后补一季;种有其它越冬作物的,按作物生长期进行补偿;冬季种有绿肥的,视其生长状况,每亩补偿六十至一百元;田塍种有豆类,视生长状况,每百米补偿二十五至三十元。
  (二)专业菜田,根据其年产值和作物生长期的长短,分别补偿三个月至一年的生产损失。
  (三)熟土和其他耕地,按作物生长期的长短分类计算补偿,多年生长作物(如苎麻)按同类土地年产值补偿十五个月至十八个月。
  (四)各类鱼塘,按其年产值补偿一年的损失。为精养鱼塘配套的专业漂鱼池和鱼种池,按精养鱼塘年产值提高30%补偿一年损失,存塘鱼由所有者自行处理。
  (五)菜藕按年产值定莳后补半年,定莳半年以上补一年。
  (六)茶叶成片种植的,视其生长状况,按邻近稻田年产值分类补偿一年。零星茶叶,苗期视生长状况每蔸补偿四角至六角;产茶期视生长状况每蔸补偿一至三元。
  (七)果树、油茶、油桐按挂果前后分四类补偿。
  (八)树木、竹类、茅柴按标准补偿,由所有者自行砍伐。已成材的树木只补砍运工资。用地单位要求保留的树木、竹类、幼林按标准加倍补偿;成材林按国家木材市场价格补偿。
  (九)花卉、药材按标准补偿。苗圃(包括专业户的苗圃)种植的成片树苗和花卉,视其生长状况按标准降低50~60%补偿。
  (十)在耕地新埋竖电杆、拉线,每根一次性补五十元给被占地单位。
  (十一)在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征地通告之日起,抢栽的树木、抢种的青苗、抢建的房屋、抢挖的粪池、鱼池,一律不予补偿。土地管理部门未通知停止生产而自行停止生产的,其损失自负。
  生产补偿的时间从规定的腾地之日起计算。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用耕地、精养鱼塘、水塘、藕塘,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人口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最高不得超过十倍。
  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安置好被征地单位应安置的人员,可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地前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十倍。需要增加的,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茶园、果园按邻近稻田年产值类别补偿三倍;以林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成片林地(包括经济林和用材林),按邻近稻田年产值补偿二倍。
  (三)征用荒山荒地和未规定付安置补助费的土地,一律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国有土地实行有偿划拨
  划拨的收费标准,比照征用同等同类土地计费。如系原征地单位续用其剩余土地的,可优先、优惠,酌情减少划拨费。

  五、收回借给村组耕种的国有土地的补偿
  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借给村组耕种的国有土地,应区别不同时期给予补偿;一九六二年底以前借种的,除补偿青苗费外,酌情付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最高不得超过现行补偿标准;一九八二年以前借种的,除补偿青苗费外,酌情付给安置补助费;一九八二年(含一九八二年)以后借种的,只补偿青苗费。

  六、应缴纳的有关费用
  (一)征用专业茶田和精养鱼塘,应按规定缴纳建设费,用于专业菜田和鱼塘的再开发,实行专款专用。
  (二)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应按规定向国家缴纳耕地占用税,用于农用地的开发和发展农业生产。
  (三)单位和个人征用土地、拆迁房屋,应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征地拆迁管理费。

  七、各项补偿、补助费的管理
  (一)地面附着物的所有权或承包土地上的青苗属个人的,其补偿费付给个人。
  (二)集体种植的作物和养殖的鱼、畜,其生产补偿费可纳入当年分配。
  (三)集体种植的树木、油茶、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应视其经营时间长短和投资等情况,其青苗补偿费个人可得20~50%,其余归集体所有。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法定土地所有权的被征地单位,统一掌握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因征地后出现的剩余劳动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分、占用和调用。村、组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郊国土管理部门批准。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株政发(1984)185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过去已按原标准办理了手续并已付费用的,不再变更。

  九、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附:株洲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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