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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2-22 生效日期: 1988-12-22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1988]17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实施“星火计划”,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的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地方经济,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是,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扶植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未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也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根据受奖项目的内容,省级星火奖分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星火示范企业奖和星火优秀青年奖。


    第四条    星火科技奖分三个等级。申请星火科技奖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所完成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星火科技一等奖:
  (一)采用的技术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二)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具有很大的示范性和引导性;
  星火科技二等奖:
  (一)采用的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具有大的示范性的引导性;
  星火 科技三等奖:
  (一)采用的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二)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具有较大的示范性和引导性。


    第五条    申报星火人才培训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培训内容是适用的先进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培训形式和方法具有独特性和示范性;
  (三)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申报星火管理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全省或本地区“星火计划”的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做出贡献;
  (二)在组织、实施“星火计划”的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或有大的创新;
  (三)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申报星火示范企业奖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并使其商品化,可进行技术扩散、推广;
  (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企业主要领导是依靠科技、尊重人才、善于经营的管理者;
  (四)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安全、文明生产好。


    第八条    申请星火优秀青年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献身农村,勇于改革,为地方科技发展、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的优秀青年;
  (二)组织采用、推广国内先进技术,依靠科技共同致富;
  (三)已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授奖: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损害宝贵资源的;
  (三)破坏生态平衡的。


    第十条    省星火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形式、奖金金额由省星火奖评审机构确定。奖金最高不超过4000元。


    第十一条    省设立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星火评奖评审、批准、授予工作和国家级星火奖的初审、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地、州、市科委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是省级星火奖的申报和初审部门。中央驻湘 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地、州、市科委申报。


    第十三条    省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应在评审前一个月,公布申报项目,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获奖项目,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其奖励 ,追回奖金 ,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十五条    星火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对于玩忽职守、失密泄密、故意刁难、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要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此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科委于1988年12月22日湘科技字(88)第240号文件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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