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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决定,我省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提高后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请按下表执行。
地区类别失业保险金标准(元/月)失业人员医疗补助
金标准(元/月)适用地区一类地区32926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二类地区28423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三类地区24520其他各县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积极组织失业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重点是推进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工作,促使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同时参加失业保险。要认真做失业保险缴费核定工作,避免少核、漏核缴费基数,造成失业保险基金减收。同时,要加强与地方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流,促进失业保险费应收尽收,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稳步提高。本次提标所增加的失业保险金支出,主要由各统筹地通过扩大覆盖,加强管理、加大征收力度解决。
二、搞好预算安排,加强监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纳入预算安排,减少事业单位欠费,提高失业保险征缴率。县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州、市统筹地财政部门上解已征失业保险费。州、市统筹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厅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管工作,按规定及时拨付失业保险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权益。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要在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同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努力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对自谋职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经营满3个月后才能给付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应给予的安置补助费,必须在所签劳动合同按要求履行后才能支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支出管理,尽最大努力减少失业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支出,提高基金使用的有效性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