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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2 生效日期: 2004-09-22
发布部门: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决定,我省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提高后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请按下表执行。
地区类别失业保险金标准(元/月)失业人员医疗补助
  金标准(元/月)适用地区一类地区32926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二类地区28423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三类地区24520其他各县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积极组织失业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重点是推进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工作,促使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同时参加失业保险。要认真做失业保险缴费核定工作,避免少核、漏核缴费基数,造成失业保险基金减收。同时,要加强与地方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流,促进失业保险费应收尽收,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稳步提高。本次提标所增加的失业保险金支出,主要由各统筹地通过扩大覆盖,加强管理、加大征收力度解决。

  二、搞好预算安排,加强监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纳入预算安排,减少事业单位欠费,提高失业保险征缴率。县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州、市统筹地财政部门上解已征失业保险费。州、市统筹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厅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管工作,按规定及时拨付失业保险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权益。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要在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同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努力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对自谋职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经营满3个月后才能给付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应给予的安置补助费,必须在所签劳动合同按要求履行后才能支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支出管理,尽最大努力减少失业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支出,提高基金使用的有效性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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