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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2 生效日期: 2004-10-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为切实提高我省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经省人民政府研究,根据《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现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下表调整,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地区类别月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元/小时)适用地区
  一类地区47044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二类地区40538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三类地区35033其他各县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注: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和批准调整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按单位劳动时间计算的最低工资数额。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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