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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交通违章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4 生效日期: 2001-09-04
发布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冀财规[2001]61号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第45号令有关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函》收悉。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增强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意识,保证违章机动车加强员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在对交通违章机动车加强员进行考试时,适当收取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道路驾驶考试、场地驾驶考试费用,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核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交通违章机动车驾驶员收取考试费用时,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河北省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交通违章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其收入应按规定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省级国库,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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