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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7 生效日期: 2004-09-07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4]190号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七日

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为解决昆明市东川区的特殊困难和问题,省政府决定在东川设立再就业特区,在特区实行优于国家西部大开发、省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等方面的政策,在税收、劳动就业、土地审批、产业挟持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给予东川再就业特区的扶持优惠政策,促进东川再就业特区建设,根据《云南省建设东川再就业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省政府会议纪要2004年第15期)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享受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再就业特区注册经营的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原有老企业新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形成的增量部分参照执行)。
  (二)符合再就业特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再就业特区内从事除矿产资源开发及采选勘探、建筑安装业以外的投资项目。
  (三)在优惠期内招用东川区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30%以上。

  二、优惠政策实施年限
  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具体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优惠原则:
  凡属于中央的税收收入,争取国务院批准减免(前5年全免,后5年减半征收),国务院批准前,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东川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补助给纳税人(前5年全额补助,后5年减半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和昆明市两级财政按各50%的比例共担;除少数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外,凡属于地方的税收收入,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东川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补助给纳税人(前5年全额补助,后5年减半补助)。
  2.具体实施办法:
  (1)增值税和消费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全额补助给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减半补助给纳税人。属于中央收入的增值税75%部分和消费税,按原分级入库的办法上交中央金库,经省、市核实入库后,按优惠政策规定应补助的资金,由省、昆明市财政预算安排,昆明市财政局按季预拨,省财政厅按半年预拨,年终结算时一次清算。增值税属地方收入的25%部分,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补助给纳税人。
  (2)营业税。凡进入再就业特区经营公路交通、装卸搬运及营业税“服务业”税目所列举的行业(广告业和桑拿、按摩、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符合再就业特区优惠条件的,国家批准减免前,在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全额补助给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减半补助给纳税人。
  (3)企业所得税。符合再就业特区优惠条件的新办企业以及原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增量部分,在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全额补助给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税收负担超过15%的部分,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补助给纳税人。对开发铜、磷、铁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其所得税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其中省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减半补助给纳税人。
  (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符合再就业特区优惠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产税的减免由东川区地税部门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税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东川区地税部门审批减免;1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减免。
  (5)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在国家批准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以前,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全额补助给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减半补助给纳税人。
  (6)个人所得税。对注册经营地在再就业特区内新办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条件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全免;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全额补助给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减半补助给纳税人。
  (7)车船使用税。符合再就业特区优惠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减免权限和程序办理车船使用税减免手续。
  (8)城市房地产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对符合再就业特区优惠条件的企业和个人,2004年1月1日走2008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全额补助给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减半补助给纳税人。
  (9)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对符合再就业特区优惠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全额补助给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减半补助给纳税人。
  (10)从2005年1月1日起东川全区免征农业税,由省财政按政策规定转移支付给昆明市。
  (11)符合再就业特区优惠条件,注册经营地在特区内的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优惠期限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劳动就业优惠政策
  1.技能培训补助。凡注册经营地在东川的企业,招用东川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组织开展上岗技能培训的,按实际培训合格并实现就业人数,给予人均不超过800元的培训补助。
  2.社会保险补贴。凡注册经营地在东川、招用东川区内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实际用工人数和用工年限全额(企业应缴纳部分)给予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岗位工资补贴。凡注册经营地在东川、招用东川区内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按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和实际用工年限,给予最长3年的岗位工资补贴。
  4.职业介绍补助。对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按介绍成功人数给予其职业介绍费补助,标准为人均50元。
  5.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补贴。对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的机构,按实际代理人数给予其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
  6.以上各项所需资金,从省和昆明市补助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7.劳动就业优惠政策审核权限。享受劳动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均由东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土地优惠政策
  1.再就业特区建设需要的土地,以盘活存量土地和现有的建设用地为主;特区建设需要的新增农用地转用指标,纳入昆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若昆明市农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按项目予以追加。
  2.再就业特区的建设用地审批纳入城市建设统一管理,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指标、用地审批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并由专人负责落实,免收征地管理费。
  3.再就业特区内土地出让金等国有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定向用于特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
  4.再就业特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30%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定向用于东川区的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
  (四)工商管理优惠政策
  对进入再就业特区的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企业登记费(含工本费)、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含工本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四、管理和监督
  省和昆明市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部门联动,省市合力”的原则,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做好协调配合,形成发展合力,并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检查和监督。昆明市要加强对东川区加快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东川区要加强领导,搞好规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创新再就业特区建设和管理模式,为东川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搞好服务。审计部门每年要对东川再就业特区管委会使用各项资金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对进入再就业特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审核制和年审制,严把准入关和质量关。对不符合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企业,要及时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社会造成影响及损失的,要追偿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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