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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2-17 生效日期: 1987-12-17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地(州)、市、县科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增强我省星火计划的自我发展能力,广辟资金来源,加速资金周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现将《湖南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湖南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星火计划是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中小企业、特别是农村乡镇企业,推动农村商品经济发展,起示范作用的技术开发计划。它是我省科技发展计划和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深入、持久地组织实施好星火计划,根据国家科委(87)国科发星字0426号文件《关于建立地方星火发展基金几点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建立湖南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本基金的宗旨,是将国内外先进适用、成熟可行的技术和装备引向地方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通过各种科研生产联合体、开发集团等组织形式,进一步推进农村经济结构的改革,逐步形成具有我省农村优势的科技开发型产业,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


    第三条   本基金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地(州)、市、县级地方企业,县以下的农村乡镇企业,以及从事星火计划的经济实体单位和为星火计划技术开发服务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的主要来源:
  1.国家科委下达的资助经费;
  2.省财政拨款;
  3.省科技三项费用中划拨的经费;
  4.省山区综合技术开发中心用于星火计划的经费;
  5.星火计划项目的回收资金;
  6.本基金安排的项目收取的资金占用费;违反合同的罚金;
  7.社会团体、经济集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的捐赠等。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基金的主要投资单位组成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董事会,负责掌握基金使用原则,指导投资方向,制定使用基金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   基金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委星火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星火办),负责编制和实施本基金的星火计划项目,起草制定基金管理政策和办法,加强有关部门的联系等日常工作。办公室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向基金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


    第八条   基金的使用原则:按照年度星火计划实施要点,择优支持,有偿使用。主要用于与基金项目有关的技术开发性支出,不得用于与该项目无关的土建工程和非生产性的基本建设投资。
  基金可按合同要求跨年度使用。

 

第五章 基金项目的申请程序

    第九条   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项目实行定期申报(每年两次),统一审批的办法。申报项目必须履行如下程序:
  (一)按年度省星火计划实施要点选题立项。申报单位应填写《湖南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星火计划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按隶属关系逐级报至地(市)科委或省直厅局科技处审核后,上报省星火办。省星火办对报来的项目拟出择优安排的方案、送基金董事会审批。
  (二)经基金董事会审批同意的项目,由省星火办下达基金项目计划。从计划下达之日起,承担单位和其主管部门组织填写《湖南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委托贷款业务合同书》一式七份,在一个月内到省星火办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三)项目正式签订合同后,即可委托省有关金融部门下达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   省星火办设立星火基金专户。经审批下达的项目资金的投放和回收工作,委托省有关金融部门办理(山区开发用于星火计划的资金,原投放和回收渠道不变)。凡用基金安排的项目所回收的一切金费均纳入基金帐户。


    第十一条   省星火办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合同签订生效后无特殊原因,二个月内不组织实施者,基金会有权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除按合同规定偿还回收的资金外,每月还应交纳相当于使用基金额3~4‰的资金占用费(银行贷款除外),每季度结算一次。回收的资金占用费纳入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期限归还星火计划发展基金,不得拖欠。对逾期归还者按银行现行罚息标准加收资金占用费,其罚金纳入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   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如发现挪作他用,除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责任外,并停止使用或提前收回星火计划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如需变更修改合同内容,须经省星火办承担单位和其主管部门三方同意方为有效。如发生合同纠纷,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地(州)、市、县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可建立本地的星火计划发展基金。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属本基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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