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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静态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22 生效日期: 1997-09-22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市容和静态交通秩序管理,清理被挪用、占用的停车场和公用道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现有各类停车场在10月20日前进行整顿,重新审批,凡未经批准的各类停车场,应当立即取缔。
  二、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小区,属于城市规划设置停车场地点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设置和开辟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建部门共同审批。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停放需要的专用停车场。
  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并负责指导其它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四、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停车场作非停车场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需要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须经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建部门共同批准。
  五、停车场应当设立明显的停车标志和停车泊位、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统一标志,执行并公开物价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六、铺设方砖的人行步道和路边施划黄实线的街路,禁止机动车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公用道路上修车、洗车。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需在街路临时停放时,有停车场的要停在停车泊位里,在停车场内,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并自觉缴纳停车费,无停车场和无禁停标志线的路段应顺向靠右侧停车。
  八、市区各临街单位,要按'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要求落实责任。自备车辆必须进院停放。无院落单位,需要在门前停放机动车辆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建部门批准,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九、市中心区、商业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严禁各类车辆乱停乱放,需要临时停车的可在路边停车泊位内停车,并实行计时收费制度。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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