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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打证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2 生效日期: 2004-05-15
发布部门: 云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为充分发挥外贸处职能,就需要减少打证等事务性工作,以便用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切实做好进出口贸易促进、服务和管理工作,有力推动全省外贸事业发展,本着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参照兄弟省市的经验和做法,处务会研究决定由外贸处委托云南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外贸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的打证业务,并制定以下管理暂行办法:
  一、打证管理分工
  打证管理工作由外贸处负责,其中,配额申请、分配、调整的文件处理、单证审核、签字盖章等管理工作由外贸处承担;许可证数据录入及打证、发证、收费工作由中心承担。中心打证工作接受外贸处监管。

  二、中心打证的职责及要求
  (一)中心须指定1-2名计算机操作熟练的专职打证人员,与外贸处负责进口、出口管理工作人员密切配合,做好发证及网络信息收集等相关工作。
  (二)打证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修养素质,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遵守相关的发证保密制度、办法。
  (三)保管好7种证明,不得损坏或遗失。
  (四)认真细致,保证打证质量。
  (五)对企业办证人员热情周到,为企业提供良好服务。
  (六)每季度结束后,由办证人员写出发证总结,经外贸处核准后,上报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三、各类别许可证的管理分工及打证工作流程
  (一)出口许可证
  1.申请表审核由外贸处负责,经办人、处领导认可;
  2.外贸处审核后,中心打证;
  3.外贸处经办人审核签名、盖章;
  4.中心收费、发证;
  5.国家规定出口许可证办理时限为受理后3个工作日。若企业需要短于该时间取证视为加急。
  (二)纺配出口许可证
  1.外贸处将纺配配额分配文件下发到中心;
  2.外贸处经过备案的人员为各企业读取纺配数据,并在纺配许可证上盖章、签字;
  3.中心向EDI中心反馈电子数据;
  4.中心负责管理、发放空白许可证;
  5.中心负责按时上报许可证数据和提取反馈数据信息,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外贸处;
  6.国家规定纺配许可证办理时限为受理后3个工作日。若企业需要短于该时间取证视为加急。
  (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1.当网上戴帽分配数量下达后,由中心根据企业报关口岸和批次进行打证;
  2.外贸处经办人员审核签名、盖章;
  3.中心收费、发证。
  4.国家规定地方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时限为受理后5个工作日(不含商务部对羊毛及毛条5个工作日的审核时间)。若企业需要短于该时间取证视为加急。
  (四)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
  1.网上戴帽分配数量下达后,中心根据外贸处核准的申请表打证;
  2.外贸处经办人审核签名、盖章;
  3.中心收费、发证;
  4.中心办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若企业需要短于该时间取证视为加急。
  (五)自动进口许可证
  1.重要工业品(钢材、汽车轮胎、成品油、农药等)
  (1)中心将经外贸处核准的通知单和申请表录入、打证;
  (2)外贸处经办人审核签名、盖章;
  (3)中心收费、发证。
  (4)国家规定办理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时限为受理后10个工作日(30天通知单时间除外)。若企业需要短于5个工作日取证视为加急。
  2.一般商品(天然或合成橡胶、塑料原料、有色金属铜、铝等)
  (1)具有电子钥匙的企业自行进行网上申报后,将申请表传真外贸处初审、复审(无电子钥匙的企业经外贸处同意后可由中心上网代录申请表和申报单),但敏感商品(如天然橡胶)的复审权在商务部;
  (2)中心根据外贸处批准的企业申请表进行电脑操作处理;
  (3)复审通过后,中心打证;
  (4)外贸处经办人审核签名、盖章;
  (5)中心收费、发证。
  (6)国家规定该类商品办证时限为受理后不超过10个工作日,但敏感商品(如天然橡胶)还需增加商务部的复审时间。若企业需要短于5个工作日取证视为加急。

  四、发证系统
  发证系统:分别在EDI和IN-TER网下的5种系统。

  五、收费标准
  (一)根据商务部配额许可证的收费标准,正常打印下收取20元/证的费用(纺织品原产地证30元/证),考虑到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管理和机器维修等相关费用,由中心加收10元/证,撤证也收取同样费用。
  (二)若企业在发证时限内急需取证,中心在条件许可下应加班加点为企业服务,同时中心可加收30元/证的加急费。

  六、财务管理
  (一)中心向企业收取许可证的打证、签证费用,可一证一收,也可按季收取,并出具相关发票。
  (二)每季度结束后,由中心打证人员整理本季度打证数量及金额,报外贸处核准后,根据部配额许可证事物局的收费标准,中心财务人员向事物局汇上一季度打证、签证费,并填报相关回单。
  (三)中心负责对商务部的专用发票进行管理,不可遗失,领用、交回都要进行认真登记,准备商务部的核查。
  (四)中心账目管理要清楚,收取金额(含工作人员费和加急费费)、上缴金额及商务部下拨的业务费、奖励金、和各种支出都要清楚入账。
  (五)每季度结束后20天内,中心要向企业收齐所有费用,并将上季度收支情况报外贸处。
  (六)每年结束后,按照部许可证财务管理的要求,中心负责整理全年收支及专用发票、设备使用情况,经外贸处核准后,上报部许可证事物局。
  (七)中心负责进行收费许可证的验证和换证工作,具体时间根据部和省发改委的通知,相关材料要经外贸处核准。

  七、本办法自二OO四年五月十五日起实行。

云南省商务厅
200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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