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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生产、销售、安装及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和《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近期对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进行清理,换发新的使用证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符合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范围、规定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必须在2001年8月1日前重新办理全省统一的新式“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属省直部门的,到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申办;市级以下的,到省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
二、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生产、销售属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生产、销售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单位或部门,须在7月底前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批准,核发生产、销售许可证。生产、销售单位或部门必须按规定生产、销售经国家测定合格的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三、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非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四、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安装及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200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