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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07 生效日期: 2011-04-07
发布部门: 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鄂教高函[2011]9号
  各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鄂教高〔2009〕8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2013年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的通知》(鄂教高函〔2010〕27号)精神,现将我省2011年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评估院校及评估时间安排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5月16日-18日

  

  沙市职业大学 5月30日-6月1日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6月6日-8日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6月9日-11日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 10月31日-11月2日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 11月7日-9日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11月9日-11日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11月14日-16日

  

  长江职业学院 11月21日-23日

  

  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 11月28日-30日

  

  黄石职业技术学院 12月5日-7日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2月12日-14日

  

  二、有关工作要求

  

  1、评估工作按照鄂教高〔2009〕8号文件进行。各评估院校在专家组进校前30天将《自评报告》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等材料一式八份报我厅高教处,同时提交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联系人:丁铱,联系电话:027-87328007,电子邮件:gjc@e21.edu.cn。

  

  各院校应将《自评报告》(含分项自评报告)、《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数据、区域或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等资料在校园网上对社会公布,我厅将通过政务网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公共平台进行公示。

  

  2、评估专家组名单由我厅在专家组进校考察前一天通知各院校。

  

  3、各评估院校和评估专家组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教育部及我厅有关评估工作的纪律要求,做到不弄虚作假,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超标准接待评估专家,不向评估专家赠送礼品礼金,评估专家不参加、不提出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和要求。

  

  其他未尽事宜,按我厅有关文件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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