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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劳务输出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9 生效日期: 2004-04-19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4]76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农村劳务输出就业是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是增强我省产业竞争力的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拓宽农民增收领域,推进农村小康建设,根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当前我省农村劳动力就业面临的形势
  (一)现状和趋势。目前,全省农村劳动力2081万人,占总人口的48%,占农业人口的60%,其中农村富余劳动力为750万人,约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36%,再加上每年还有新成长的农村劳动力20万人,农村劳动力就业压力很大。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加强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输出的机构建设、职业培训、市场开拓等工作,农村劳务输出规模不断扩大,区域不断拓宽。2003年,全省农村劳动力到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地方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累计3个月以上的劳务输出量为350万余人,约占全省农村劳动力的15%,其中通过乡镇企业、城镇二三产业、个私经济等形式转移了240万人,劳务输出转移58万余人;全省农民外出务工收入达26亿元,成为农民增收的一大亮点。农民工已成为城市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机遇和挑战。中发[2004]1号文件提出了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加强技能培训,改善就业环境的要求,为加快我省农村劳务输出指明了方向。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进,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深化,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战略的实施,进一步促进了各类资本要素的重组、流动,为云南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拓展了更大的空间。但是,由于长期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的束缚,农民与城镇居民在就业用工、户籍身份、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工业化、城镇化水平低,个体、私营工商企业等其他非农产业发展滞后,乡镇企业容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能力减弱,再加上农村劳动力缺乏科学知识、专业技能、市场意识,外出就业的自发性、盲目性大,就业成本高,我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规模受到很大制约。因此,抢抓机遇,完善政策,强化措施,切实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已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原则
  (三)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坚持政府引导、齐抓共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创新机制、注重实效的原则,统筹城乡就业,统一劳动力市场,实行城乡就业平等,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的,以转移输出、扩大就业为主题,坚持农业内部转移与向二三产业转移相结合,常年转移与季节性转移相结合,千方百计扩大转移输出的渠道和规模,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深化各项制度改革,基本形成管理规范、市场配置、流动有序、多元化转移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新格局,加快我省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四)就业目标。2004-2010年,全省累计转移和输出农村劳动力700万人,在现已转移和输出350万人的基础上新增350万人;2004-2007年累计转移和输出550万人;2008-2010年累计转移和输出150万人。到2007年农村劳务收入占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0%;到2010年农村劳务收入占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5%以上。

  (五)基本原则。坚持加快发展,分工分业的原则;坚持市场取向,择业自主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为主体的协调服务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素质优先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开放协作的原则。

 

三、转移输出的重点对象、区域和模式
  (六)重点对象。输出对象原则上以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农民和人地矛盾突出的农户为重点。

  (七)重点区域。一是围绕省内发展速度较快的城市,推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发达地区城市转移;二是围绕省际间的经贸合作,有目的地组织人地矛盾突出的较发达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农村劳务输出;三是积极推进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劳务输出,积极组织其他区域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劳务输出。

  (八)主要输出模式。一是政府引导模式,通过政府加强对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工作;二是市场配置模式,依靠劳动力市场信息机制的传导功能和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交流平台;三是企业订单模式,充分发挥企业用工自主权,以合同方式形成劳动力数量和质量的需求订单;四是劳务派遣模式,建立规范的劳务派遣龙头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开展培训、外派、跟踪服务,扩大易地劳务输出,做到省内有序流动、省外规范派遣、境外依法输出;五是能人带动模式,通过农村能人的人缘、地缘关系直接吸纳或带领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六是项目拉动模式,发挥各类项目拉动劳动力需求的作用,充分吸纳项目区内的农村劳动力参与建设;七是中介推动模式,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便捷服务,提高就业率。

 

四、全方位、多渠道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空间
  (九)实施劳务输出整体推进方针。坚持农业内部和农业外部结合,农村内部和农村外部结合,实施数量与质量,就地与易地,省内与省外,国内与国外,多形式、多渠道并重的农村劳务输出整体推进方针。围绕优势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产业化经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资源开发,增强农业内部吸纳就业的能力;围绕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二三产业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培育大容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载体,拓宽农业外部的就业领域。

  (十)全方位拓宽劳务输出渠道。一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非公经济,培植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发展农特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通过中小企业带动,拓宽输出渠道;二要通过大力发展以农村服务业、物流、交通运输、旅游、社区服务为主的第三产业,扩大输出规模;三要围绕各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以大项目带动大转移,扩宽输出领域;四要围绕城镇化建设,充分发挥城市的聚集效应,形成输出市场;五要通过积极与中部和东部有关省市区建立劳务协作机制,拓展输出空间;六要通过实施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围绕重点产业的原料基地建设和加工配套服务来组织劳务输出;七要实施“走出去”战略,在积极参与国内国际产业分工的过程中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

 

五、建立健全劳务输出四大体系
  (十一)建立完善劳务输出市场体系。以政府为主导,在县级以上城镇构筑劳务输出的服务平台;以职业介绍机构为中介,构建向街道、乡镇和工业区延伸的全省劳动力信息网络;以专业劳务公司为主体,建立集求职登记、技能培训、劳务输出、诚信担保、跟踪服务等为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对劳务输出工作实绩突出的中介组织和专业劳务公司要给予表彰奖励。

  (十二)建立健全农村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积极推进“百万民工培训工程”,整合现有城乡教育培训资源,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务输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设施,为农民工参加培训提供服务。要创新培训机制,把技能培训、就业介绍、就业后服务管理融为一体。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在巩固发展农村义务教育,进一步提高新一代农民文化知识水平的基础上,鼓励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对参加技能培训和鉴定的农民工要在收费上给予优惠。在尊重农民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自主权的基础上,探索职业培训机构与专业劳务公司的衔接机制。

  (十三)进一步完善劳务输出管理体系。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切实承担起动员、组织、服务农村劳务输出的重要职责。逐步建立乡镇职业介绍所和村就业服务站,以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信息库为基础,形成省、地、县、乡、村五级劳务输出管理体系。主要输出地区政府要在劳务输出的主要城市建立服务管理机构,做好农民工的就地服务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并根据用工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输出地开展“订单培训”,提高输出率。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减少收费项目,结合工作实际,建章立制,积极为外出务工农民解除后顾之忧,保障农民工权益。

  (十四)努力构建劳务输出信息体系。结合农村信息入乡工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城市建网、城乡互联、分级使用、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立起省、地、县、乡四级劳动力供需信息系统,逐步形成包括信息发布、就业咨询、职业培训及介绍、就业管理、跟踪服务等在内的社会化信息体系,为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

 

六、深化各项制度改革,为劳务输出提供保障
  (十五)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加快实施城乡统一的居民户籍管理制度,全面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及其他类型户的划分,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为条件统一登记为“居民户”;积极支持在城市创业和务工者,以及各类符合条件人员落户并简化手续,减少收费,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户籍管理制度。

  (十六)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政策。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坚持“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方针,不得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不得在规定承担的有关税费外,向外出务工的农民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允许和鼓励外出经商务工的农民依法转包、转让、转租、入股、抵押土地承包权;允许工商企业、经济实体参与土地流转经营。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征用补偿的政策规定,坚决制止多征乱占耕地和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

  (十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将进城入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建立包括城市下岗职工和进城农民工在内的就业困难群体扶助体系和制度,确保农民工的工资收入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保障进城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进城农民工的子女与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教育。进城落户后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兵役等方面享受的权益要与城镇居民同等。

  (十八)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切实做好进城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各种乱收费,简化农民外出就业手续。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用工和农民自主择业的权利。规范中介机构和求职者的市场行为,严厉打击欺、蒙、拐、骗等违法行为。农民工有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应一视同仁。各地要对使用农民工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生活环境、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福利条件实行全面考察,确保农民工的劳动、生活安全。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检查,着力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将劳动合同、劳动安全、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执行情况作为对用人单位执法检查的重点,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实行鼓励农村劳务输出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十九)多渠道增加对农村劳务输出的投入。采取政府补一点、部门帮一点、企业拿一点、社会捐一点、农民出一点的办法筹集劳务输出资金。各级财政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农资金的支出结构,建立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用于对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指导、市场开拓、监测服务等所需开支。省级财政安排的劳务输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各地进行劳动力培训。劳务输出办事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同级政府要予以保证。积极探索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劳务风险帮扶金,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救助。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政策规定,对农村外出务工就业困难的人员给予信贷支持,促进其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各级财政、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研究有效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通过招投标确定劳动力转移的培训机构,实行财政补助资金与完成劳动力转移任务挂钩,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鼓励和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各地要结合实际,在人口管理、教育、住房等方面制定扶持和吸引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政策措施。把鼓励返乡创业和发展小城镇结合起来,通过创建小型工业园区、商业服务业一条街等形式,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通过树立一批返乡创业典型,加强宣传和推广,发挥返乡人员在各行各业中的能人带头作用和典型示范作用。

  (二十一)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发展劳务产业化。加快制定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贷款、工商登记、土地安排等各项扶持政策,培育壮大一批劳务输出龙头企业和基地县。切实加强农村劳务输出的管理和指导,进行年度目标考核,进一步强化品牌意识,塑造云南农民工的良好形象。

 

八、切实加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农村劳务输出,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开发农村人力资源的迫切需要,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云南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大产业,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工业化与城镇化建设、就业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领导,搞好规划,完善措施,在规模、速度、流向等方面加强宏观调控,进一步提高农村劳务输出的有序性和有效性。

  (二十三)健全组织机构。云南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劳务输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促进会,协助政府搞好全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劳务输出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成立农村劳务输出工作领导机构,配备人员,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统筹搞好农村劳务输出工作。要认真分析本地劳动力资源状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扶贫开发计划,制定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输出的规划。要建立农民就业培训责任制和劳务输出目标责任制,把促进农村劳务输出指标与GDP、财政和农民收入增长指标一起列入各级政府的主要考核目标,列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二十四)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农村劳务输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劳动保障部门要拟定全省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全省劳动力市场,健全就业服务体系,依法处理劳务纠纷,切实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2003-2010年云南省农村劳务输出规划》,切实做好农村劳务输出的培训工作和服务工作;计划部门要把劳务输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协调;交通、水利等部门在项目建设中要加大对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吸纳力度;人口和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节育知识的宣传培训,及时为外出务工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配合输人地做好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为外出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或社会力量外出办学提供便利条件;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做好外出青年、妇女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外出务工人员中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教育,积极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公安部门要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尽可能免费提供各种务工信息,加强对劳务输出、返乡创业等方面的宣传报道,树立云南民工的新形象,为农村劳务输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从各自工作实际出发,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确保我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不断深化和拓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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