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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7-09 生效日期: 1990-07-0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法(研)发〔1990〕14号

  为了杜绝制造毒品的原料来源,依法惩处非法种植罂粟的犯罪行为,特规定如下: 
  一、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七十一 条第一款规定,以制造毒品罪论处;非法种植3000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七十一 条第二款规定惩处。 
  二、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在割浆以前自动铲除、销毁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正在办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199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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