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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思茅地区设立地级思茅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2 生效日期: 2003-11-12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思茅地区行政公署: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撤销云南省思茅地区设立地级思茅市的批复》(国函[2003]113号),现就思茅地区撤地设市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撤销思茅地区和县级思茅市,设立地级思茅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翠云区思茅镇月光路。

  二、思茅市设立翠云区。以原县级思茅市的行政区域为翠云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思茅镇过街楼路。

  三、思茅市辖原思茅地区的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翠云区。

  四、思茅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撤地设市后不增加行政编制,所需人员编制从原思茅地区总编制中调剂解决;不增加财政支出,所需经费自行调剂解决。
  请认真做好撤地设市的有关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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