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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转发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9 生效日期: 2001-02-09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二月九日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展个人消费信贷,对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支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以及调整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两年来,我市辖区的消费信贷业务在各商业银行和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总体上看,仍处于起步阶段,水平相对较低,行际间和区域间的发展也很不平衡。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步伐,现结合当前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加大推进消费信贷业务的力度。发达的消费信贷,对促进消费结构迅速升级,推动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运用,进而改善居民生活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市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环境较好,时机日趋成熟。一方面,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进一步强调了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为今后五年加快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促进居民消费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另一方面,全市经济形势有了明显好转,居民消费方式开始由基本生活型向发展型和追求舒适型转变,消费支出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同时,金融机构已把发展消费信贷业务作为新的业务增长点,在业务创新、改进服务方面制定了许多有效措施。因此,全市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都应对发展消费信贷给予重视,从思想上、行动上关心和支持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这项业务有一个较快的增长。

  二、加强宣传工作,大力推广和普及消费信贷知识。各新闻单位要开辟宣传消费信贷业务专栏和专题节目,对消费信贷的有关政策、理论和基本操作知识等进行系列报道,扩大宣传效果;对各金融机构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包括外省市的一些先进经验和成效等,及时进行跟踪报道。金融部门也要广辟宣传渠道,增加消费信贷业务咨询和受理的网点,利用遍布全市的金融分支机构,大力宣传消费信贷业务,引导消费者在消费方式上从自给型向借贷型转变,在消费行为上从滞后型向适当超前型转变。文化、市政、市容等管理部门对有关消费信贷的宣传咨询和营销活动要积极给予配合支持。

  三、加快建立我市个人信用系统。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发展信用消费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建议由市政府牵头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学习借鉴上海经验和做法,组织金融、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力争在明年试运行。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先从银行信用记录做起,对每位消费贷款客户建立个人档案,登录有关情况作为历史资料留存,为全市个人信用系统的建立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建立和完善消费信贷商业保险与担保制度。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成立具有较高信用等级的担保公司,逐步形成政府担保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相结合的社会化抵押贷款担保机制,完善抵押贷款担保保险制度。为进一步降低贷款风险,可按照国际惯例,积极引进中介机构,通过律师事务所或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借款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取证和分析。符合条件的客户,由律师事务所或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客户和金融机构三方共同签署贷款合同,客户违约后由律师事务所或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负责催收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强化协调联动,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和相关的配套措施。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不仅是金融部门的工作,财政、房管、车管、保险等各职能部门要积极介入,切实帮助解决银行在开展消费信贷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一是为统一协调管理我市的消费信贷业务,必要时采取服务“一条龙”的方式,即由金融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以联合办公的方式集中办理消费信贷业务中所涉及的各种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二是为调动居民购买车辆、房屋等大宗商品的积极性,财政、房管、车管、保险等部门,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结合我市的有关政策,研究和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逐步降低有关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客户负担。
  三是对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问题,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由经办银行按特困生贷款年限和同期利率计算,并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财政予以50%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贴息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设立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专户,具体贷款手续和要求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95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积极开拓农村信贷消费业务。面对广阔的农村消费市场,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切实转变观念,主动采取行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居民的消费需要和消费能力,积极开展以住房、大额耐用消费品、教育助学以及中小农机具为对象的消费信贷业务。农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地支持和协助金融部门开展此项业务,不断提高农村人口的消费水平。

  七、切实改进金融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金融机构作为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主办单位,要结合辖区实际,不断地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消费信贷机构,充实信贷人员,合理安排全年的消费信贷增量,力争今后五年平均每年的消费贷款增量占整个信贷增量的比例达到30%,以强化对消费信贷需求的支持。
  (二)切实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繁琐的审批手续和贷款环节,要向社会和广大客户承诺服务的时间,对提出消费贷款申请的客户,如符合贷款条件,从审查、审批到贷款发放一般不超过10天。对条件不够完备的客户,要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其完善有关手续。
  (三)鼓励金融业务创新。在符合政策规定、保证公平合理竞争的前提下,报当地人行备案后,允许所有金融机构开办消费信贷业务。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拓展业务领域,开发新的贷款品种,同时积极探索和开辟医疗、旅游或推出不限定用途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贷款额不设底限,最高额可适当扩大。
  (四)确定合理的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实行优惠利率,减轻消费者的利息负担。对于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其利率原则上不上浮;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学校审核报教委批准后,可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由财政按50%的比例贴息。对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和旅游贷款,既要适当增加利率期限档次,确定合理的利率水平,又要积极发展特约商户和特约旅行社,争取其对银行贷款的贴息支持,以此带动和激发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并且适当采取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适应不同消费阶层居民的需要。
  (五)积极采用新型金融工具。对于涉及特约单位(商家、学校)的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和助学贷款,银行应充分发挥信用卡的消费功能,利用信用卡发放和收回贷款。对旅游贷款则利用包括个人旅游贷款、个人旅行支票、各类信用卡以及异地通存通兑等金融工具,为个人旅游消费全过程提供结算、融资、存取款等“一揽子”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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