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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1-04 生效日期: 1989-11-0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研)复<1989>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被告人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在宣告无罪判决的法律文书中,同时引用刑法第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 十一 条第一项的规定作为法律根据。 
  二、对被告人没有违法行为,可在判决书中说明事实、理由后,直接宣告无罪。 
  三、对于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后,检察院仍未查清犯罪事实,法院自己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可在判决书中说明情况后,直接宣告无罪;如根据已查清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认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 条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也可以根据刑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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