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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0-14 生效日期: 1989-10-1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录) 
 
  (上略) 
  (三)正确掌握《通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以下同。至编者注)从宽处理幅度应明确的几个政策界限。 
  1.按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  条第(1)项的规定,对个人贪污、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死刑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不论数额多大,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律不判处死刑(包括死缓)。但是,也一律不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使投案自首、全部退赃或者有立功表现,也一律不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2.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应当判处重刑处罚,不能免予刑事处分。只有在限期内主动投案自首,退出全部赃款,没有给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同时,有立功表现的,才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分,并要逐级报请最高法院审查。 
  3.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符合《通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4.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已构成犯罪。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即使被告人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或者有立功表现,也不能作无罪处理。符合条件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 
  5.从宽处理上述案件,掌握从宽幅度时,要注意把确属主动投案自首的,与采取强制措施后坦白交待罪行的加以区别;把积极退赃的与不积极退赃的,全部退赃的与部分退赃的加以区别;把有立功表现的与没有立功表现的以及立功的大与小加以区别;把是否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损失和造成损失的小与大等加以区别。前者,从宽的幅度可以大一些,后者,从宽的幅度就要小一些。 
  6.按照《通告》规定的精神,可以多适用一些缓刑,但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对以下情况,判处缓刑需要加以控制:(1)犯罪数额在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死刑的,不能判处缓刑;(2)犯罪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属于采取强制措施后坦白交待的,不宜判处缓刑;(3)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虽主动投案自首,一般也不能判处死缓;(4)贪污、受贿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判处缓刑应当从严掌握。 
  7.对于重大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特别是他们当中不积极退赃的,虽然在主刑上可以从宽判处,但只要法律规定了并处没收财产的附加刑的,就应当判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附加刑。 
  对于犯罪分子利用贪污、受贿款物从事经营、牟利活动的,在判处时,还要注意依法追缴非法所得,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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