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3)220号
省教育厅,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
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核定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报告》(云教计[2002]13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300元(其中含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费每人每科30元,共计60元;面试、试讲评审费240元)。认定费已包括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发生的聘请专家、租用场地、印制表格和组织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的一切费用支出。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认定,应按教师资格认定规程分阶段收费。对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的人员,只能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认定费中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费用;对通过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进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只能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认定费中的面试、试讲评审费。除此以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对只参加了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的人员收取除考试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严禁在收取面试、试讲评审费时重复计收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费。
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
四、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6元。
五、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同时,应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时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