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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4 生效日期: 2002-08-14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质检办锅函〔2002〕31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管理职能问题的请示》(新质技监(2002)7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规章并组织实施。据此,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二、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有关职能归属问题,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多次作出明确答复(见附件1和附件2)。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承压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载人设备。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4号令均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近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目前,总局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特种设备目录。

  四、为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以利于安全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你局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由其就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问题,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函询。

附件:1.《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职责分工意见的复函》(编综函字(2001)20号)
     2.《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职责分工意见的和函》(中央编办函(2002)3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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