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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贯彻《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0 生效日期: 2003-03-20
发布部门: 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价成(2003)212号

各地、州、市、县计委:
  为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2002年11月国家计委颁布了第25号令《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成本监审办法》),将于2003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成本调查是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开展成本监审是价格行政审批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实现科学定价、民主定价的必经程序,也是实现价格管理创新的一项重大举措,将对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产生深远影响。《价格法》第 二十二 条明确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定(试行)》(国家计委第17号令)中也对定调价前的企业成本和社会平均成本资料作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国内外经营者对直接影响其经济利益的政府定价行为更加关注,对政府定价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要求更高。政府定价不合理,一方面将会影响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将无法面对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质询。因此,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计委第25号令,是今后几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抓紧落实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认真学习、大力宣传《成本监审办法》。要做好成本监审工作,首先要认真组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学好《成本监审办法》,熟悉掌握价格成本监审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要求,全面提高推行价格成本监审的理论水平和工作技能。同时,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成本监审办法》,让广大企业和单位了解《成本监审办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使企业和单位自觉按照《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建立起企业内部价格成本的核算和约束机制,并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成本资料,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三、健全成本监审机构,强化成本监审职能。开展成本监审工作,首先必须明确成本监审机构,这是搞好工作的基本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队伍的建设,按照国家计委成本调查监审和2003年全国成本调查工作会议及《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要求,成立相应的成本监审机构,有2个成本调查编制的市、县应与有关部门沟通,原则上都应成立成本调查监审机构。无成本调查编制和调查任务的市、县,要尽快指定承担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的机构,明确成本监审职能,并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负责成本监审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为成本监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以及办公条件方面的保障。

  四、成本监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或授权)进行成本监审工作。采取循序渐进、先易后难、总结经验的方式开展工作,逐步将成本监审范围扩大到政府定价的所有商品和服务领域。成本监审实行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请各地按照国家计委的要求逐步将成本监审工作开展起来。省计委成本队根据国家计委成本监审的规定制定全省成本监审工作制度、核算办法、指标体系、文书格式,并负责全省成本监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根据目前我省的实际情况,今年成本监审品种的重点为:自来水和污水处理、电力、管道煤气、食盐、教育收费(大学本科)、公园门票、公交车票价、物业管理服务等。成本监审目录将在省定价格管理目录出台后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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