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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户外广告牌匾管理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4-16 生效日期: 1996-04-16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提高户外广告牌匾的观瞻效果,维护城市市容整洁美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强化户外广告牌匾的管理,对户外广告牌匾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均应当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二、户外广告是指设置和悬挂在户外固定或流动的标语牌、画廊、揭标板、标志指示牌、布制条幅、灯箱、路牌、电子显示屏、抱柱、刀匾、空中气球、落地牌、空中和地面抛撒传单、张帖纸制海报、墙体广告、车身广告、实物广告、店辅让两侧对联和遮阳蓬等商业性宣传媒体。
  牌匾是指设置在单位、店辅门楣上方或一侧的名称牌。
  三、凡在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必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商业户外牌匾,必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城建、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牌匾的经常性管理工作。
  四、街路两侧的单位、店铺县挂牌匾,实行一店一匾制。
  五、设置、悬挂户外广告、牌匾,应当与批准文件要求的内容相符,每块板块必须牢固,边框规正,板面平整,书写文字工整、规范,色彩鲜明洁净并与周转环境相协调。
  六、凡歪斜破损、陈旧脱色、掉漆丢字或者字迹不清、不规范的户外广告牌匾,必须按规定及时更换、维护修整、油饰刷新、补齐文字。
  七、凡随意滥用繁体字,已经废止的简化字,已被淘汰的异体字及有淫秽丑陋画面、粗制滥造的户外广告牌匾,必须及时更换。
  八、临街店铺的外墙(台阶)、门、窗(橱窗)、遮阳蓬上不得做图文广告。
  九、竖挂刀匾必须重新进行审核,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摘掉。
  十、严格限制悬挂直接在板面上涂画书写的牌匾。
  提倡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制作户外广告、牌匾。
  十一、各种布制广告、横悬刀匾、纸制广告、落地牌、占道设置的抱柱广告、占道摆放的实物广告、旗幌、商幌和墙体广告应当予以清除。
  十二、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通行的规定,在限定时间内达到标准要求,逾期达不到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强行拆除并予以处罚。
  十三、本通告由市工商局、城建局、公安局、市语言文字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
  十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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