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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0 生效日期: 2003-02-10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3]17号

  昆明、昭通市,楚雄、大理、迪庆州人民政府,丽江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金沙江沿江各级政府(行政公署)要高度重视长江禁渔期制度工作,加强对禁渔期制度工作的领导,组织渔业(渔政)、公安、工商、财政、环保、林业等部门,按照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要求,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港口、市场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二、我省境内金沙江段的禁渔期制度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沿江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好现场禁渔期制度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十日

  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
  农渔发[2003]1号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和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保护和恢复长江渔业资源,根据《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和“十五”期间我国渔业经济发展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我部决定从2003年起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江禁渔期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禁渔原则。按照“划区分时,统一组织,分段分期实施”的原则,以葛洲坝为界,将长江分为两个江段,分时段实行禁渔,每个江段禁渔时间为3个月。
  (二)禁渔范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南汇嘴与启东嘴连线以内)的长江干流,汉江、岷江、嘉陵江、乌江、赤水河等一级通江支流在湖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的江段,鄱阳湖区和洞庭湖区。
  (三)禁渔时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葛洲坝以上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的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葛洲坝以下至长江河口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四)禁渔对象。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凤鲚(凤尾鱼)、刀鲚(长江刀鱼)捕捞除外。
  禁渔期间,国家级水产原种场需采捕长江天然水产菌种的、有关科研单位需进行长江渔业资源调查的,须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我部批准。
  (五)资源增殖。禁渔期间,开展长江渔业资源增殖活动。
二、工作要求与措施
  (一)充分认识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工作。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是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加强对渔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宣传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重要意义,使本制度在沿江、湖区家喻户晓,争取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沿江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长江禁渔工作,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渔业(渔政)、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水面、港口、市场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三)禁渔期间,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四)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长江渔政执法经费投入,改善执法装备,保证长江禁渔管理措施到位。
  (五)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渔期间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强对渔民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及时组织开展长江渔业资源监测和增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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