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3]17号
昆明、昭通市,楚雄、大理、迪庆州人民政府,丽江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金沙江沿江各级政府(行政公署)要高度重视长江禁渔期制度工作,加强对禁渔期制度工作的领导,组织渔业(渔政)、公安、工商、财政、环保、林业等部门,按照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要求,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港口、市场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二、我省境内金沙江段的禁渔期制度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沿江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好现场禁渔期制度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十日
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
农渔发[2003]1号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和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保护和恢复长江渔业资源,根据《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和“十五”期间我国渔业经济发展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我部决定从2003年起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江禁渔期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禁渔原则。按照“划区分时,统一组织,分段分期实施”的原则,以葛洲坝为界,将长江分为两个江段,分时段实行禁渔,每个江段禁渔时间为3个月。
(二)禁渔范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南汇嘴与启东嘴连线以内)的长江干流,汉江、岷江、嘉陵江、乌江、赤水河等一级通江支流在湖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的江段,鄱阳湖区和洞庭湖区。
(三)禁渔时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葛洲坝以上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的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葛洲坝以下至长江河口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四)禁渔对象。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凤鲚(凤尾鱼)、刀鲚(长江刀鱼)捕捞除外。
禁渔期间,国家级水产原种场需采捕长江天然水产菌种的、有关科研单位需进行长江渔业资源调查的,须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我部批准。
(五)资源增殖。禁渔期间,开展长江渔业资源增殖活动。
二、工作要求与措施
(一)充分认识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工作。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是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加强对渔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宣传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重要意义,使本制度在沿江、湖区家喻户晓,争取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沿江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长江禁渔工作,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渔业(渔政)、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水面、港口、市场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三)禁渔期间,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四)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长江渔政执法经费投入,改善执法装备,保证长江禁渔管理措施到位。
(五)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渔期间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强对渔民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及时组织开展长江渔业资源监测和增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