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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南北大街商贸步行街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31 生效日期: 2003-01-31
发布部门: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按照玉溪市城市总体规划,为规范南北大街高贸步行街(以下简称商贸街)交通秩序和商贸秩序,维护商贸街良好的市容市貌,树立玉溪对外良好形象,经玉溪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规定,请全体市民共同遵守。

第二条 南北大街商贸街,南起玉江西路交叉口,北至人民路交叉口,属玉溪中心城区商贸街,全长296米。

第三条 商贸街上午7:00至下午19:00,一切车辆由北向南单向行驶,机动车限速20公里/小时。

第四条 商贸街下午19:00至次日上午7:00,禁止一切机动和非机动车通行。

第五条 禁止出租车辆在商贸街停车揽客(含站点),违者按沿街揽客进行处罚,其它车辆严禁在商贸街停车、上下货物或乘客,商贸街内空出地禁止停放车辆。

第六条 因进出大件物品(单位体重超过80公斤或体积超过2立方米)或数量较大时,确需在禁止车辆通行时间内运送货物时的,须持相关证明和有效证件到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办理审批手续,核发《商贸街临时通行证》,并按指定的地点停靠和路线行驶,保证道路安全畅通。

第七条 新兴路实行车辆双向行驶,行车路线按2002年12月27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通告》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经过南北大街南段行驶的公交车,改道珊瑚路行驶(珊瑚人行天桥至人民路交叉口),转入人民路后按原线路行驶,站点沿用云溪宾馆、新兴饭店、百货大楼,其它站点不变。6座以上客运车辆严禁驶入商贸街。

第九条 禁止小型货运汽车驶入南北大街商贸街。

第十条 在禁止通行时间内强行驶入的机动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第七项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商贸街市容、绿化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按《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玉溪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执行,严禁占用商贸街摆摊设点。

第十二条 禁止在商贸街两边人行道上和新兴路与商贸街交叉路口人行道上停放摩托车。

第十三条 加强对新兴路上段和下段街道摊点管理,确保各种车辆正常通行,违者除取缔外,将按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商贸街一切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均属城市绿地,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损坏绿化公共设施,违者将按《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为营造文明的商贸环境,严禁在商贸街相互追逐、打闹和采用高音喇叭拍手大声叫卖。

第十六条 严禁在商贸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倡文明经营,质价相符,明码标价,礼貌待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工商、建设部门监督执行,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31日施行。
  红塔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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