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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征管及入库级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30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征管及税收入库级次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征管及税收入库级次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加强涉外税收征管,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按照“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总体要求,明确市级、县(市)区级两级税收征管的范围和职责,并兼顾市和县(市)区两级利益,共同促进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和两级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02)8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个区(以下简称“四区”),实行统一征管,分级入库;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开发、度假区”),由开发区统一征管;呈贡县、嵩明县、石林县、宜良县、晋宁县、富民县、禄劝县、寻甸县、东川区、安宁市(以下简称“八县一区一市”)实行属地征收,加强监管。


    第三条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入库级次界定工作由市财政局全面负责。并由市财政局牵头定期召开界定小组工作会议,对特殊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的入库。
  1.中央、省属、市属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确定中央、省级分享后的部分全部入市级国库。
  2.县(市)区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确定中央、省级分享后的部分全部入县(市)区级国库。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其它税收入库。
  1.市属及市属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国企业所缴纳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各种税收,其地方财政收入为市级财政收入,入市级国库(西山区海口镇的上述企业,其地方收入为西山区区级收入,入西山区国库)。
  2.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四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所缴纳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各种税收,其地方财政收入按市、区各半分级入库。
  3.省内其它地、州、市的企事业单位和省外企事业单位与外商兴办的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在昆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地方财政收入按市、县(市)区各半分级入库。外地外商投资企业驻昆分支机构所缴纳的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各种税收收入,入市级国库;办事机构的税收收入,按市、县(市)区各半分级入库。
  4.四区所属及区以下企事业单位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所缴纳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各种税收,其地方财政收入为区级财政收入,入各区区级国库。
  5.四区内的独资企业所缴纳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各种税收,其地方财政收入市、区各半,分别入市级国库和企业所在区的区级国库。
  6.其他所有制形式和多元化投资主体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它各种税收的入库级次由市财政局参照引资主体界定入库级次。


    第六条 “八县一区一市”辖区内的合资、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不分中方投资者的隶属关系,均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征管,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收入县(市)区国库。


    第七条 开发、度假区辖区内的涉外税收,由开发、度假区的税务部门负责征管。市本级和开发、度假区两级税收入库级次的划分按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确定。原则上与“八县一区一市”相同。


    第八条 各县(市)区企事业单位在开发区内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各项税收的地方财政收入,按县(市)区和开发区各半的原则分别入开发区区级国库和有关县(市)区级国库。


    第九条 凡税收征管关系在四区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又在四区以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上缴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其它税收,入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级国库。


    第十条 凡税收征管关系在四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又在四区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除所得税外的其它税收,入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国库。


    第十一条 四区内的合资、合作企业,其合资、合作中方为无主管或多元主体的,除中央、省级分享后的所得税为市级收入,其他税收市、区各半。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改制前为市属国有企业的,所有税收仍为市级财政收入,入市级国库。


    第十二条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与生产地分离的,原则以生产地为依据,由市财政局参照引资主体界定入库级次。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规定划分应上解中央和省的部分以外的县(市)区级涉外税收收入,年终列为单项决算事项,不再参与市本级与各县(市)区地方财政收入超基数分配。


    第十四条 市国税局涉外分局和市地税稽查局全面负责全市涉外税收的稽查工作,如执行中发现偷税、逃税问题和入库级次有误,有权纠正,罚没款和补缴税款一律上缴市级财政。


    第十五条 自1998年1月1日起,授权“八县一区一市”财政局和开发、度假区财政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中方为市属和市属以下企事业单位的合资、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授权四区财政局负责中方为本区区属及区属以下企事业单位的合资、合作企业和辖区内的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不变。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依法加强管理和服务的同时,要密切配合涉外税务部门共同搞好涉外税收征管工作。


    第十六条 市级国库和各县(市)区国库要严格把关,按本办法确定的入库级次入库。发现有误,有权立即通知税务部门纠正。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要把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入库级次列为每年例行审计工作重点之一,严格审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各县(市)区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入库级次审核、确认的准备工作,以及与国库的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征管的意见》(昆政发(1997)70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与市对县(市)区财政体制一致。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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