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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和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4 生效日期: 2003-11-04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党发[2003]67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效增加农民收人,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引导和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性
  (一)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新时期农村经营体制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它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为农户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纽带,以维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人为目的,由农民围绕某个专业或产品自愿联合成立,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是农民进行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积累、自我保护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包括农民专业协会、农村专业联合社或综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技术协会、研究会等多种形式。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人的重要途径,也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然趋势,直接影响着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全局。
  (二)近年来,我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了一定的发展,在解决农户分散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搞活农产品流通、协调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上还处在探索起步阶段,与东部发达省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发展步伐缓慢、覆盖面不宽、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农村小康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把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举措和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因势利导,强化措施,积极推进。

  二、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三)我区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强化市场经济意识,遵循合作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兴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我区农业向产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四)今后五年,我区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任务是:组织实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工程,即选择10个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试点,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确定20个发展比较好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内部管理体制的规范和完善,引导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运行,提高效率,增强带动辐射力;重点扶持发展20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其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培训300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提高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能力。力求在数量上加快培育一批,促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我区农业产业化的主力军;在质量上迅速提高一批,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在运行机制上规范一批,真正形成利益共同体。力争全区各主导产业都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辐射带动全区50%以上的农户,使区域优势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利益联结机制和经营体制更趋完善,抗御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五)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至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坚决防止推行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合作。要在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新型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至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要完全依照农民个人意愿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归大堆”,坚决防止人为“拉郎配”。
  至“民办、民管、民享”的原则。要突出以农民为主体的思想,按照农民的意愿,独立自主地开展劳动合作、资本合作、技术合作、销售合作等;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坚持正确引导,专业合作组织提供的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无偿服务、保护价收购、定单农业、利润返还等办法,让成员享受真正的经济实惠,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至促进农民增收的原则。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创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根本出发点,突出解决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提供市场信息、应用现代科技、推行农产品标准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竞争力,特别是市场销售等方面进行服务,以切实增加成员收入。
  至多样化发展的原则。要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农民的意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形式多样,不搞一刀切。突破地域、行业、所有制界限,积极探索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

  三、突出发展重点,创新运行机制,提高合作层次
  (六)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突出发展农村各类新型专业合作组织。各地要从比较优势突出的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入手,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推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要突出农村各类生产大户、营销大户和经纪人利用其生产、经营、购销的优势组建;加大力度扶持基层农业部门和农业技术人员利用其技术优势组建;积极引导各类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工商企业利用其资金、信息、管理和加工、流通优势组建;鼓励基层供销部门、科协和其他各部门利用其人员、场地、经营优势组建;运用股份合作机制,发展跨所有制、跨地区的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真正形成多元化发展的格局。除继续注重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专业合作外,要围绕搞活流通,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引导农民重点发展各种经纪人协会或购销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加工增值,重点建立各类加工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围绕推进农业科技进步,重点发展各类技术协会、研究会等。
  (七)拓展服务领域和层次,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合作组织的活力。要支持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拓宽为农民服务的领域和层次,适应市场要求,引导农民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积极实施农产品的品牌战略,创造条件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统一证明商标,统一包装,积极申报区级和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等项认证,争创国内外知名品牌。着眼于充分利用农村的闲散资金和劳力,利用股份合作的形式,对当地名、特、优产品进行规模开发,培植新的农村经济增长点,为农民增收开辟新路。要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一种良好的价值运行机制,规范市场行为,防止互相低价竞争,损害农民利益。
  (八)强化内部管理,积极探索与农民的利益连接机制,不断提高保护农民利益的能力。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建立章程,健全民主管理、财务、物资管用等各项制度,并根据章程设立和健全理(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管理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价格保护机制,对成员的产品实行最低保护价收购。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要努力实行二次返利,建立风险基金,正确处理合作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成员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九)明确发展方向,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更高层次发展、随着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其服务的领域越来越宽,经营的范围逐步扩大,必然要向实体化方向迈进,向农业产业化方向融合,这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适应专业化生产、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和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明确发展的方向,适时引导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经济实体过渡,向产业化方向发展。要明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切实保护农民的权益;坚持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合作的性质;鼓励企业化经营,坚持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成一个实体化、股份制或公司制的市场主体,健全“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运行机制,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充当连接龙头企业与农户的纽带和桥梁。

  四、强化政策措施,加大保护力度,营造宽松环境
  (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根据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制定配套的扶持政策。自治区财政要根据国家财政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工作的要求,做好我区试点单位的申报和经费争取工作。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工作和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信息网络、绿色食品认证、培育品牌、基地建设和骨干培训等。各级财政也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十一)实施保护政策。各级政府要借鉴国外经验,按照WTO规则的要求,逐步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实施“绿箱”政策,实现对农业基础设施、科研、技术推广和生态等方面的保护和支持,提高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论证筛选后,纳入政府农业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实行专项扶持。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粮食和农资经营。允许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成员直接生产需要,从事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的购销业务。坚决制止各种向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
  (十二)加大信贷财税支持力度。各地要大力开展“银社”合作,定期向金融部门推荐运行较好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争取信贷支持。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根据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切实帮助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解决农产品收购、流通、加工等环节的资金需求。各级财税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依法减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税收。
  (十三)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各级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降低登记条件,免收注册和年检费。
  (十四)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确认制度。县级及以下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区的,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认文件办理工商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五、加强组织指导,强化培训工作,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十五)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解决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使干部群众明白,新阶段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确保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农民自愿建立和自我服务的组织,绝不是“归大堆”、走老路。
  (十六)切实加强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着指导和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任,要深入基层,认真总结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积极鼓励、支持和帮助各部门、各方面大力推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做好各方面的服务工作。
  (十七)抓好试验示范和典型引路。自治区将选择一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规范化试点,积累经验,探索路子,推动面上的工作,有关部门要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各地也要抓好自己的试点和示范,总结推广经验,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十八)加大培训力度。要积极组织培训,普及合作知识,对各县(市、区)主管农业的领导进行分期分批培训,对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户成员进行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核算、经济合同法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其素质和开拓市场的能力。要让成员充分了解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和民主管理方式,积极引导成员参与专业合作组织的各种活动,使成员真正从合作活动中得到收益,取得成员对合作社的信任、支持,增强合作组织对成员的吸引力、凝聚力。
  (十九)加强部门合作,全力推进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各级农业、林业、粮食、供销、科协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本系统、本行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合作,大力支持,特别是财政、工商、民政、税务、金融、交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协调,搞好服务,切实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方法,为全面推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作出贡献。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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