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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0 生效日期: 1995-09-20
发布部门: 延吉市审计局
发布文号:
为全面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1、 凡具备条件的企业都有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以有限责任制度为牲的公司改组。
  (1) 对资产大于债务、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方向有前途的,由内部职工共同出资购买净资产,同时承担原有债务;或将原有存量资产折股,同时募集新的股分,直接改为股分合作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2) 对特殊性行业,或产品有销路、符合产业政策、包袱特别沉重、微利微亏企业领导班子团结的国有企业,可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
  (3) 对资债相当和包袱沉重的企业,在承担债务的前提下,可将产权“零价”出售内部职工,重新募股,实行股份合作制。
  (4) 对资不低债,绝大部分债务集中于少数债权人,改制后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可在争取债权人改债为股的基础上,组织职工增量募股,共同组建多股并存的股分合作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5) 资不抵债,绝大部分债务集中于某一债权人,偿债无望的企业,在债权人无意改债为股的情况下,可争取将相同数额的资产划归主营债权人所有,在承担剩余债务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增量募股,新组建股份合作企业,以返租原有资产方式,现改制经营;也可在改制以后,易地转产,另谋出路。
  (6) 对因某些原因不能实行上述形式改制的,可按以下方式实行先股后租、重组经营;
  ① 有分支企业的公司、在集中承担债权债务,拥有全部资产经营权的基础上,各分支企业通过职工增量募股,新建股份合作企业,以向原有公司、总厂和总公司租赁可用资产的方式继续经营。公司、以向原有公司、总厂和总公司租赁可用资产的方式继续经营。公司、总厂和总公司用所收取的租金逐年偿还债务。其中,分支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先行输注销鲂,资产划拨和银行转贷等项手续。②集体企业的重组经营,应由原企业承担债务,通过职工增量募股,另建股份合作企业,返租原有可用资产继续经营。原有企业可用租金收入逐年偿还债务。
  (7) 上述形式均不适用的资不抵债企业,可实行先租后破再卖再股;也可实行先破后卖再股。在企业依法破产之后,组织职工出资购买资产残值,新建股份合作制企业。
  (8) 上述改制形式,可视企业情况结合并用,也可积极探索其他有效形式。
  (9) 今后凡新建企业、新上项目,具备条件的都要采取股份制形式。
  2、 对企业资产评估中的呆、死帐应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其中确实无法收回的帐目,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在总资产中做冲销处理。企业历年年形成的亏损或潜亏挂帐,经财政和国资部门同意,可冲减净资产,也可在此3-5年内由国家股份红弥补。
  3、 企业非生产性资产不折股、不出售,在改制中剥离;职工住房按房改有关规定办理。
  4、 1992年底前完工投产的技改项目所拖欠的基建贷款金额,由经办银行同意,实行计息挂帐,延期归还。
  5、 对购买净资产后实行改制的,以下各项费用可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扣留给企业:(1)企业改制前原有退离休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按省定标准计算。(2)原有退离职工的医药费按每人世1500元计算。(3)原有抚恤费、工伤和职业病职工的诊疗费、医疗费、家属工退职后的生活补助费等,改制时也从净资产中一资历扣足,由社会保险公司按政策收缴基金并支付有关待遇款额,或由社会保险公司委托企业按有关规定代发。
  6、 承担净负债改制的企业享受以下政策:根据负债情况,报财政或税务部门批准按待处理财产损失,在改制后起之秀3-5年内用税前利润偿还;或由财政部门用改制后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全部或部分予以返还,进行抵补;根据贷款数额大小,由经办银行同意,可改制后争取3-5年全部或部分挂帐计息,用于偿债;企业有闲置资产(包括土地),可用对外出售所得偿还债务,其中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按先征后退的办法给企业。改制前上一年有所得税的企业,在保证缴纳上一年所得税基数的基础上,方可享受上述偿债政策。
  7、 企业改制前,必须对土地评估作价,显化土地资产量。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彩受让方式、租赁方式或入股方式,也可以按国家现行规定继续缴纳土地使用税费,但必须办理有关手续。
  8、 出售企业资产收回的价款,国有企业部分出售由本企业收缴,增(减)国有资金。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修订本企业中非本企业的资产出售价款(如国家注入资金、联社资产等),由国家授权部门或主管部门收缴;属于本企业集体资产面向内部职工整体出售的价款,可贸给改制后的企业使用。出售企业资产上缴的款项均应单独列帐,专项管理。原有企业改制后生产经营、技改资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有偿使用。
  9、 股分制试点企业实行33%的所得税税率,如企业确有困难,视财政情况,采取一年一定、抚秆后退的办法适当解决。这部分资金,属于国家所有,单独列帐,企业使用。
  10、 改制企业的红利,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分享。国有股应按同股同利的原则参与分配,所得红利可贸给企业,有偿使用,对改制前亏损和微利的企业,可在3-5年内无偿或低息贸给企业使用。
  11、 企业出售后按有限责任公司、股分合作制组建的在内部多数职工无意购买的情况下,允许面向社区公开吸收私人股,允许私人股分占企业股份的50-80%;私人股超过企业股份50%的,私人股东可成为企业法人。
  12、 因净资产数额较大,一次全部出售在困难的可以保留一部分国有股和企业集体股,允许改制以后年度再次出售。
  13、 对集体企业改制时的股权设置,允许将属于本企业所有的净资产(减免税形成的除外),按职工对企业的贡献进行量化,最多不超过净资产的75%。在量化的同时,按一定比例进行配股。
  14、 改制企业当年分红率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其职工个人股股息,报税务部门同意后,可比照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支付,计入财务费用。改制前为亏损和微利的企业,其职工所持股份可设立为优先股。
  15、 出售产权收益提倡一次性缴清。对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档分期会款方式。净资产在职10万元以下的,公司创立时一次缴清。净资产在职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一年内分两次缴清本息;第一次应在公司创立时解缴60%,年底解缴40%。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两年内分三次缴清本息;第一次应在公司创立时解缴50%,第二次、第三次各缴纳25%。5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分四次缴清本息,第一次应在公司创立时解缴40%,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各缴20%。凡不能一次缴清产权转让收入的,一律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按季缴纳使用费。
  16、 改制前企业的贷款,可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贷,到期还贷克有困难的,可向银行申请展期、转贷。
  17、 由原有企业改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比照集体所有制性质进行管理。
  18、 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免交以资顶债中的一切费用。对以资顶债所连带的国有土地出让金中省级收入以外的部分,按先征后退的办法解决。
  19、 对安置企业转机建制的富余职工面新办的企业,凡安置比例达到新办企业职工人数60%以上的,按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
  20、 改制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改制卑鄙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确认为一般纳税人。
  21、 福利、校办、农垦等企业改制后,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继续享受转制前的各项优惠政策。
  22、 为鼓励现有企业在三年内完成改制,以1994年企业应交所得税为基数,对联1996年前新增所税,实行部分返还办法。在完成上年和本年应交税额的基础上,按财政体制,1995年改制的返还当年新增部分的80%,1996年改制的返还当年新增部分的40%。
  23、 企业办理改制手续的费用,按以下标准收取:
  (1) 资产(土地)评估费:按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协商解决。
  (2) 土地测绘费,按标准减半收取。土地换证费收取20元工本费。
  (3) 改制期间的企业审计,由市审计局负责的免收审计费;由中介组织配合审计的,按有关标准减半收取。
  (4) 产权出售公证费按有关标准减半收取。
  (5) 验资费每个企业收取100元。
  (6) 新企业注册登记费、老企业注销登记费和公告费合计收取200元。
  (7) 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和各种专项许可证,均限于收取工本费。
  (8) 其他未列入收费项目的一律免收,需办理手续应无偿办理。
  (9) 按上述标准收费,企业仍有困难的,由市转机建制领导小组审定减缓。
  24、 乡镇企业和街道企业改制时的资产评估,可由资产评估部门评估;也可由企
  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评估,评估结果经资产评估部门审核。
  25、 对在产权制度改革出现的问题,采取“一厂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转
  26、 机建制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按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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