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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纠风办关于深化整改做好教育收费整顿,并按方案要求开展纠正越权定价行为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9 生效日期: 2003-09-09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纠风办
发布文号: 宁价综发[2003]166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纠风办:
  目前全区的价格秩序整顿,树立部门新风活动已进入到对教育收费秩序整顿查出问题的梳辩整理阶段。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近日发出的《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区的价格秩序整顿树立部门新风活动在转入第三阶段即对越权定价行为的整顿规范后,对教育收费秩序的整顿,要在已查出问题的基础上深化整改。各地要按照这一要求做好安排,协调力量,既保证整体活动按时进行,又要保证阶段性工作的深化整改体现成效。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及补充通知》(计价检[2003]320号和139号)精神,以及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整顿价格秩序,树立部门新风活动的工作部署》,自治区物价局、纠风办制定了《整顿价格秩序,纠正越权定价行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整顿价格秩序,纠正越权定价行为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逐步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价格行政管理体制,切实转变作风,树立新风,创新价格环境,更好地为我区经济与社会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自治区物价局、纠风办《关于在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中开展管理创新,树立新风活动的通知》(宁价综发[2003]139号)精神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整顿价格秩序,树立部门新风活动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整顿价格秩序,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的主要政策依据
  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计价检[2003]320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51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1996]10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71号)、《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宁价综发[2002]178号)、《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权限问题的批复》(宁财(综)发[2001]840号)。

  二、整顿、规范、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各厅(局)、各市、县(区)政府及各部门超越权限自1998年5月1日《价格法》实施以来,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等形式制定的各种收费和属于省和中央两级政府管理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均属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重点整顿纠正2000年以来当地政府和物价、财政、公安、交通、农业(农机)、工商、教育、卫生、水利、建设、国土、房产、电力等主要收费部门。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整顿和纠正越权定价行为采取自查和检查相结合,检查实行下查一级的办法进行。具体分三个步骤:
  第一,9月16日至9月21日为自查阶段。要做好二项工作,一是先由物价部门并通知各被查单位进行自查。对1998年5月1日以来下发的各种文件都要进行清理,主要清查本单位自2000年以来下发的各种文件、会议纪要等行政行为的各项规定中有无越权定价现象、越权定价的依据、理由和执行情况及结果,填写“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一),于9月21日前报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二是告知以下单位:同级政府、物价、财政、公安、工商、教育、卫生、建设、房地产、交通、农业(农机)、水利、电力部门将2000年以来本单位下发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等原件按文号顺序整理排列,待上一级价格部门检查时审查。三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各单位自查情况填写“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汇总表”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各厅、局将自查表直接报自治区物价局,由自治区物价局直接汇总。
  第二,9月22日至26日为检查阶段。由自治区物价局、纠风办派4个检查组到4市进行检查,4市价格主管部门在配合检查的同时,要派组对所辖县、市(区)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越权定价行为时要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2000年以来下发的各种文件、纪要、规定按文号顺序核对。对部门下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主要事业单位的发文也要列入审查范围。对涉及定价定费方面的文件要逐一进行审查,将发现有违规问题的文件当场记录,并将原文件(或复印件)和有关依据一并集中收交。
  第三,9月27日至10月3日为整理汇总和纠正阶段。此阶段由4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物价局按管理范围和分工汇总的检查情况,分类纠正管理范围内的越权定价行为,并将存在的问题于10月3日前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物价局、纠风办将根据情况适时提出整改措施。

  四、整顿、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的要求
  1、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在认真做好自身越权定价行为的同时,要向当地政府汇报自查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在政府的领导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做好对政府及各部门越权定价的自查工作。要指派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干部完成这项工作。
  2、对清理出来的越权定价文件(含价格主管部门的文件)以文字形式报自治区物价局,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纠风办予以纠正。
  3、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瞒报有关越权定价文件,拒不自查和隐瞒不报以及该自行纠正而不予纠正的,一经检查发现,自治区物价局将从重给予价格行政处罚,纠风部门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其它有关事宜。整顿、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的工作要与教育收费的整顿与专项检查合理安排,密切衔接。推进教育收费整顿检查继续深化,并将第二阶段整顿教育收费检查的情况作为10月份教育收费专项整改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
附表:一、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统计表(略)
   二、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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