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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各国(地区)厂商驻省常设办事机构的外籍人员及家属优惠卡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03 生效日期: 1995-01-03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1995]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外商投资企业、各国(地区)厂商驻省常设办事机构的外籍人员及其家属优惠卡发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

        吉林外商投资企业、各国(地区)厂商驻省常设办事机构的外籍人员及其家属优惠卡发放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进一步改善我省的外商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我省投资办企业,加快边疆近海省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惠对象
  凡省内外商投资企业,各国(地区)厂商驻省常设办事机构中的长住(领取半年以上居留证)外籍人员及其家属(包括配偶及子女)皆可申请领取优惠卡。
  本条规定的优惠对象,包括来我省投资办企业和厂商常设办事机构中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及其家属。

  二、优惠范围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在我省境内进行的下列活动,享有与国内人员相同的收费标准:
  1.在各种餐饮店就餐就饮,在各种等别旅店、饭店投宿、休憩;
  2.安装住宅电话、电讯设备,打电话、发电报、电传和各种邮寄传递;
  3.乘坐火车、汽车和在我省境内乘坐火车旅行,(出省的直通旅行火车仍按原票价办理);
  4.购置食品、服装、文化体育用品、电脑、电传、交通工具等各种家庭日用消费品和办公用品及住宅等;
  5.支付文化、娱乐、体育门票和个人住宅租金及水、电、暖气、煤气、市内交通等费用。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人员持优惠卡在长春、吉林、延吉三机场均可享受:
  1.电话订票免费送票上门;
  2.航班紧张时保证优先卖给机票;
  3.优先安排飞机座号;
  4.代办登机手续;
  5.提供贵宾室服务;
  6.在省内乘北方航空公司飞机者还可享受七折购票优惠。

  三、发放办法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国(地区)厂商驻省常设办事机构的长住外籍人员及其家属要求办理优惠卡者,个人提出申请(填写优惠卡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统一代为办理。
  填报的每份申请表,要附申请人3.3厘米标准近照两张。
  (二)办卡单位应持单位介绍信、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批准证书、个人申请表及申请人的居住证(外籍人需提供《外国人居住证》,华侨、港澳同胞需提供《吉林省华侨、港澳同胞居住证》,台湾同胞需提供《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及文件,按归口管理原则分别向省外贸厅和省外经局申办领卡手续。
  在企业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中任职的外籍人员,须提供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的人员名单;外籍其他雇员,须提供单位的聘书或劳务合同书;外籍员工家属,由单位提供证明。
  (三)优惠卡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应及时办理年检换卡手续。办理换卡手续,须持原卡及延长居留期有关签证、护照更换新卡。
  (四)优惠卡专卡专用,不得外借。
  (五)持卡人离岗时,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并上缴发卡机关作废。
  (六)优惠卡如有丢失,应及时登报挂失,并持登报证件,经审查核实补发新卡。

  四、附则
  (一)优惠卡的发放及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办法。省外办负责优惠卡发放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优惠卡和申请表格的印制和发卡的最终审核,负责在优惠卡上加盖公章并收取工本费。
  (二)优惠卡的发放及资格审查工作,按长住人员性质,分别委托省外贸厅和省外经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国外境外商社驻我省贸易机构的人员,属于贸易管理范畴的,由省外贸厅承办具体事宜;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境外厂商驻我省办事机构的人员,属于经济管理范畴的,由省外经局承办具体事宜。
  (三)上述长住人员以外的文化、教育、科技方面的外籍专家,仍按过去的有关规定,由省外办、省教委负责核发外国专家证,外籍专家凭专家证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不再另行申办优惠卡。
  (四)省外贸厅、省外经局需建立发卡登记制度并定期向省外办报告优惠卡的发放及使用情况。省外办要将有关情况汇总、综合,每年向省政府报告一次。
  (五)本办法由省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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