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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我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1 生效日期: 2004-06-1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4]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04年是全国高校毕业生数量继续大幅增长的一年,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工作任务艰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2004年我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十分关心。认真做好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我市广大毕业生切身利益,关系南京实现“两个率先”奋斗目标全局,关系社会政治稳定。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本市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动员各方面力量,调动全社会积极性,抓好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坚持不懈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协调解决、定期研究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已经成立我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各区县、各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具体措施,解决实际问题。各级人事部门作为全市毕业生就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

  三、大力引进我市紧缺、急需的高层次毕业生。坚持“市场导向、双向选择、政府调控、优化结构和素质”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突出引进人才和促进就业两个重点,积极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毕业生及各类实用毕业生。普通高校毕业生与我市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的,均可接收。对暂未落实单位、愿意来我市工作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可采取“先接收后就业”的办法。对我市国有大型企业、重点企业集团、重点建设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引进毕业生,对南京地区新建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各类新设研发机构引进毕业生要给予优先服务。

  四、高度重视南京籍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把南京籍毕业生就业作为全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要积极营造宽松的就业政策环境,各类用人单位新增的就业岗位,应优先引进吸纳南京籍毕业生。要面向南京籍毕业生,尽可能多的提供适合大专、中专学历层次的工作岗位,减轻这类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全市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应在市统一部署下,公开招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应届毕业生。事业单位在空编内进人,应优先引进毕业生。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录用毕业生,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鼓励毕业生到郊县及乡镇、社区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农技和其他社会服务事业。对到西部参加开发建设的南京籍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本市户口,实行人事代理。对当年未就业的南京籍毕业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要做好回宁落户、免费存档、《就业登记证》办理,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岗位推荐、就业培训等服务工作。全市要确保2004年南京籍毕业生就业、就学率达到90%以上。

  五、积极开展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由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等部门,在我市重点发展行业中选择一批条件较好的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管理、技术类岗位,组织未就业南京籍毕业生进入企业进行3一6个月的就业见习培训,为其创造接触生产实践、提高工作能力的机会,帮助他们早日实现市场就业。要对提供见习岗位、承担见习培训任务的企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参加见习培训的未就业毕业生,通过再就业资金渠道,给予一定的经费和生活补贴。今年以2003届南京籍未就业毕业生和2004年毕业的我市特困家庭毕业生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开。要组织南京籍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培训,为培训合格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其他就业服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纳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范围,其培训和鉴定费用由再就业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支付。

  六、切实关心特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对市工会组织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继续实行计划安置,由市人事部门按照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专业基本对口或相近的原则,采取对口推荐、重点落实、宣传带动、计划保底的方法,妥善加以安置。各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接收安置特困家庭毕业生,协助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对完成特困家庭毕业生安置任务较好的用人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特困家庭毕业生要求参加我市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的,要优先安排;要求参加有关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的,按有关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七、鼓励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南京籍毕业生,可申请小额贷款,由劳动保障部门比照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办法,从现有渠道中提供贷款担保,有关金融机构按规定足额提供贷款,并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对从事个体经营和新办企业的毕业生,工商管理和税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有关税费减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社会保障交费的接续服务。对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制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毕业生,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利益。

  八、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管理与服务。要充分发挥毕业生就业市场配置的主渠道作用,加大集市型毕业生就业市场和网上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组织力度,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举办各种类型的全市性毕业生就业双选活动,及时提供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的毕业生招聘信息,为毕业生和广大用人单位的供需双选创造渠道和条件。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要积极进入毕业生就业市场,参加毕业生就业双选洽谈活动,并可通过“南京毕业生就业网”公开发布需求信息,努力提供更多的毕业生就业岗位。毕业生就业市场应以为毕业生就业服务为宗旨,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对进场毕业生实行免费服务。对市毕业生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以及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维护等方面发生的费用,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市场监管,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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