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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0 生效日期: 2004-06-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苏卫法监[2004]49号

苏卫法监(2004)49号
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厅有关直属单位: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随后先后下发了贯彻实施《纲要》的意见和通知,对全面贯彻实施《纲要》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纲要》,结合我省卫生法制建设的实际,就全省卫生系统贯彻实施《纲要》通知如下:
  一、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学习,提高对贯彻实施《纲要》重大意义的认识
  行政许可法是当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学习的重点,也是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特别是当前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法律。在各地认真学习许可法的关键时刻,《纲要》的及时颁布实施,进一步确立了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当前推进我国政治文明的重要政策文件,也是全面推进卫生改革与发展、卫生法制建设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各地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认识《纲要》学习的重要意义,从完善监督执法体制的角度和规范卫生执法行为的高度认识《纲要》学习的重要性,全面、深入地学习、掌握《纲要》的精神实质,并据以指导卫生行政和卫生执法的实践。

  二、结合卫生法制建设实际,加强依法行政的培训和业务学习
  卫生执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法律性和专业性要求高,因此依法行政是各级卫生行政和卫生监督机构的重要行为准则。《纲要》在总结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系统而全面地对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和制度建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依法行政的六项要求和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有关制度,如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执法责任制等有了具体要求。各地要认真组织好《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并通过学习培训,掌握其要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卫生监督机构的所有监督员都应当系统地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学习《纲要》,并将《纲要》的学习纳入到“四五”普法的年度计划统筹加以实施。

  三、结合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依法行政的制度建设
  今年,各地要在已经取得的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完善卫生监督体制,加强各项制度的建设工作。《纲要》对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宏观上,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界定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在微观上,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等。为了在卫生系统进一步贯彻实施好这些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卫生监督执法的实际,相应建立确保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探索依法行政有效实施的各种措施,使依法行政得以全面实施。

  四、结合行政行为的规范,加强卫生执法队伍的制度建设
  卫生执法队伍是实施依法行政的主体。《纲要》充分认识到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性,要求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所有这些都是当前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卫生监督员的重要要求和制度,各地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卫生执法人员的准入制度、继续教育制度、执法状况评议考核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建设,努力建设一支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卫生执法队伍。

  五、结合权责统一的要求,加强对卫生执法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加强卫生执法的监督和检查是有效规范卫生执法行为,防止执法违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重要措施。一方面通过各项制度建设预防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违法行为。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主动接受来自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的监督,诚恳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行政复议等形式的层级监督和各级司法机构的司法监督,虚心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和来自于广大群众的社会监督,全面加强对卫生执法的规范,从而确保卫生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江苏省卫生厅
二○○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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