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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关于我省医用特种车辆办理机动车牌照手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8 生效日期: 2004-05-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
发布文号: 苏卫规财[2004]48号

各市卫生局、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为加强我省对医用特种车辆的管理,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不断改进和完善特种车辆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有关规定,对我省医用特种车辆办理机动车牌照报批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救护车、防疫车、卫生监督车均属“专用车辆”。救护车承担医疗救助、妇幼保健、采供血、医疗器械、药品、物资的运输;卫生防疫及监督车主要用于卫生监督执法及重大疫情、灾情的预防控制处理。各类专用车辆必须专车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二、各单位必须根据各自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到国家交通等部门核定的医用车定点生产厂家或经销单位选择采购相应的专用车辆。根据实际需求,规范配备车载医疗设备,做好消毒、隔离、防护工作。

  三、自发文之日起,各单位购置医用特种车辆,可以直接向各市级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市卫生局审核并出具相应证明,即可到当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上牌照手续。在宁省属卫生医疗机构仍由卫生厅核准,宁外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救护车等专用车辆的范围和标准,办理警灯和标志灯具的使用手续。
  请各市卫生局和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按照以上规定严格审批、及时办理车辆牌照,共同做好我省医用特种车辆的装备、使用等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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