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7 生效日期: 2004-05-27
发布部门: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宁国税发[2004]83号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出口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出口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122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出口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为了维护政策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凡本市企业出口商品,不论是内资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均需使用套印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江苏省南京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二、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由南京市国税局根据江苏省国税局设计的统一票样印制(见附件),发票代码为2069,规格265MM×190MM,其基本联次为六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第四联税务联,第五联报关联,第六联核销联。其中发票联上套印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存根联、发票联,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紫色干式复写纸印制。请各单位将2004年下半年所需上述发票计划于6月10日前填制“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定印计划表”上报市局征管处(纸质、电子同时上报)。今后所需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数量由各单位每半年随普通发票计划一并上报。

  三、出口企业出口商品,应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购领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实行以旧换新,定期缴销的管理制度,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加强发票管理。

  四、出口企业出口业务量大,月使用出口商品专用发票100份以上的企业,纳税信誉好,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能按时进行征免税申报和退免税正式申报,无骗税、偷税、少缴税等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申请自印发票程序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自印发票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市局(征管处)批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五、我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使用,企业出口商品使用的其他凭证同时废止。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届时,对企业印制使用的各类出口商品凭证,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及时组织收缴销毁。

  六、各主管国税机关要积极做好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使用的宣传解释和清理工作,确保所辖区内出口企业全部按时使用出口专用发票。

附件:《江苏省南京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票样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